职业病鉴定
学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32)
第三十二条和以往的版本相比没有变化,这一条是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要求,尽管都是很明确,确实是最难以执行的一条。
这一条内容是《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并且更加细化,也有具体的罚则,但是执行下来很难。
这几年,职业病领域进行了很多改革,相关的规章制度也进行了许多的改革和重新发布,职业病鉴定难的问题普遍感觉没有解决。
问题出在了哪里?个人认为不是制度不完善,是执法力度不够。
难就难在用人不提供所需要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有的甚至连这个人在没在这个单位干过都不好证明。
没有合同可能还不是太大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的旁证来解决,在没在存在危害的岗位干过,干了多长时间不好证明。
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鉴定单位是无职无权,一个医院有什么权力命令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这些?疾控中心也是没有执法权的,老百姓看着像是政府部门,其实也是无权,同样存在这个问题。
没有这些资料,仅仅通过病症没法说就是职业病,鉴定机构也因此承担不少的“怒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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