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法学习之安全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这个是关于安全生产协议的条款要求。
同一个区域内可能有很多单位的从业人员,各单位的作业也可能相互之间有影响,就需要有一个协议进行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协作等等内容。
比如说一个化工厂,把某些检修、维护业务外包给某单位,承包单位来进行维护维修过程中就需要签订协议予以规定。
把部分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的事故也不少,确实需要予以规范。
比如一个施工工地,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能还有安装单位,当然还有业主(建设单位),这样的情况就是多个经营单位,这个协议可能是多方的,更多的是双方的协议,也不一定是单独的安全生产协议,合同中予以约定也是可以的。
这种做法不是我们的独创,国外早就这样做了,德国《劳动保护法》、瑞典《工作环境法》都有类似的要求,日本也有这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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