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程能编在一起吗?

企业都需要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规定的职责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规定也有组织编制操作规程的要求。

在现场可以看到,有些单位有几个规程,有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有的单位只有安全操作规程,那么问题来了: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程能编在一起吗?

其实现在国家没有统一的要求,如果企业的上级部门或者当地的政府有要求的话,应该依据其规定予以管理。

《安全生产法》说到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时用到的是“操作规程”,而在后面的培训要求(二十五条)提及的操作规程是“安全操作规程”,在四十条和四十一条要求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又分别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从《安全生产法》角度来说二者没有专门区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二者合在一起编制并没有违反《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六条对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单位的要求也是规定的“操作规程”,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提及的操作规程是“安全操作规程”。

试问一下谁家制定的操作规程不包括安全的内容?谁家的安全操作规程又不包括具体的操作内容?

没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合在一起应该没有多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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