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继续性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认定丨《民法典》微课程
编者按
为认真落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方案》,做好《民法典》专项培训工作,传承审判经验、提升司法能力、促进适法统一,近期,上海高院研究室、干培处、法宣处组织上海法院《民法典》研究小组成员,精心制作了“《民法典》适用与司法实务”系列微课程。现上海高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浦江天平”推出《民法典》微课程专栏予以推送,以供参考。
本期主讲
邵宁宁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审判长、一级法官、法学硕士。发表论文10余篇,审理的案件曾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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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一、继续性合同概述
在商事审判领域的合同纠纷中,除了传统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一时性合同所引发的纠纷,还有很大一部分纠纷是合伙合同、合作合同等所引发。这类合同因为持续时间比较久,案情往往比较琐碎,争议繁多,而当事人的争议很大一部分又集中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因此损害赔偿的范围是这一类案件中首要面临的问题。
这类合同和刚才所说的一时性合同相对,属于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的内容并不是一次给付可以完成的,合同的内容在订立的时候并不确定,而是随着时间的延展逐步确定。继续性合同的成立和维系往往具有极强的信赖关系,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商事继续性合同,除了刚才所说的合伙、合作合同,还有委托合同、商事租赁合同以及一定时期内具有买卖合同性质的销售代理合同等等,可以说在商事企业中继续性合同已经成为一种典型的交易方式。
但是我们也知道,《合同法》主要是围绕一时性合同的规范而构建的,对于继续性合同并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因为有一些合同天然属于继续性合同,比如说租赁合同等,所以可以说,在《合同法》分则部分关于继续性合同是有一些特别规定的。我们现在应当注意到《民法典》关于继续性合同的新增内容,《民法典》在合同编通则部分第563条第2款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款是关于无固定期限继续性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一个规定,可以预见的是,《民法典》施行以后,关于无固定期限继续性合同的任意解除所造成的纠纷可能会增多,这种情形下的损害赔偿和违约情形下的损害赔偿包括损害赔偿的范围,又有哪些相同或者不同之处?这也是我们今后可能要面临的问题。
二、继续性合同法定解除相关规定
在讨论商事继续性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前,我们先简单的梳理一下继续性合同法定解除的相关规定。我这里主要是从非任意解除和任意解除这样一个分类的角度进行梳理。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和《合同法》总则部分相同,针对继续性合同的非任意解除都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所以关于合同解除的一般的规定也都适用于继续性合同。
简单的梳理一下,首先是《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这一款完全沿袭了《合同法》第94条关于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只字未改,我们这里就不再赘述了。另外是《民法典》第528条,这一条是将不安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勾连起来,在预期违约的情形下,中止履行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民法典》第533条延续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在情势变更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这条是关于司法解除的规定。
还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规定,这一款是针对非金钱债务履行不能情形下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这一款其实并没有被安置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章节,字面上也没有关于合同解除的内容。但是我们也知道,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也就是合同解除的后果其实和这一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应当是一致的。而且,这一款也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以后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也就是说在适用这一款的时候也会存在违约责任的认定,包括损害赔偿的认定。
因此,我们在适用法条的时候,对这一款也应当予以一定的关注。另外,《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部分针对继续性合同的非任意解除,也有一些特别的规定,我们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关于任意解除,除了刚才所说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第563条第2款的一般性规定,在典型合同部分针对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合伙合同、物业合同也都赋予了当事人任意解除权,我这里只列举了部分。
除了这几类合同之外,典型合同部分针对借款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也都规定了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具有极强的人身信赖关系,因此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期限也都享有任意解除权。
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人格权编部分规定了一类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对于未约定期限或者期限约定不明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民法典》也一以贯之地赋予了当事人任意解除权。还需要注意这一条第2款的规定,即使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约定了期限,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这一款并不是任意解除权的规定,也不同于刚才的非任意解除情形下合同解除的相应情形,我觉得这一款是法律基于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这一类继续性合同的特征而赋予当事人的一个基于重大事由的解除权,这可以说是区别于刚才的非任意解除和任意解除的另一种规定。一个在时间上不可以解消的合同,其实是对当事人自由的一种极大限制。
因此,如果当事人对这类合同没有约定期限,或者期限约定不明的,可以推知的当事人的意思就是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甚至不需要理由就从合同中解脱出来。因此,解除的可能性是这类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而《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也是契合了继续性合同的特征,符合现实中大量存在的继续性合同的需求。
三、商事继续性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
下面我们再看一下商事继续性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问题。
(一)非任意解除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二)针对任意解除两个问题的想法
以上就是我今天交流和分享的内容,感谢大家的收听,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