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条以物抵债的最新裁判规则(附典型案例)|民商事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以物抵债裁判观点十则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1.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一般应认定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的新债清偿协议
案例要旨
案 号
2. 股东以实际出资大于应缴出资形成的资本溢价作为借款债权而与公司以物抵债的,构成变相抽逃出资
案例要旨
案例君注
案 号
3. 当事人协议直接以物抵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该协议无效
案例要旨
案 号
4. 拍卖程序中标的物流拍后,法院超出合理期间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标的物市场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以物抵债裁定
案例要旨
案 号
5.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第三次拍卖停止后,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以物抵债
案例要旨
案 号
6. 金钱给付债务中,因债权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期间仍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案例要旨
案 号
7. 执行程序中法院对当事人以物抵债合意出具的裁定书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
案例要旨
案 号
8. 债务人不履行执行中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义务的,债权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案例要旨
案 号
9. 执行法院在发出以物抵债裁定书的同时发出结案通知书,当事人对以物抵债裁定书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予以审查
案例要旨
案 号
10. 当事人仅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约定义务,债权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案例要旨
案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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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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