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增加政采政策审查要求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近日修订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其中增加了对政府采购政策审查的相关要求。
据了解,与此次前实行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相比,《实施细则》修改了21条,保留2条,新增8条。完善和细化审查标准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政府采购相关内容也被增补加入。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方面,此次修订规范了部分条款表述,补充“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部分表现形式,进一步扫清市场准入和退出障碍。其中,“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
此外,在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方面,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充实细化了审查标准,完善了排斥限制招投标的部分条款,畅通商品和要素流动渠道。其中,“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表现形式包括: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信息;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表现形式包括: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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