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行政处罚法来了,该怎么告知

新行政处罚法通过了,并将于7月15日起施行。那么在新的行政处罚法里,处罚前告知的要求有什么变化呢?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3式要求,四项内容加三个权利。
而在四项内容中,“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属于新增内容,也是新老行政处罚法不同之所在。
而这“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是指确定的行政处罚吗?例如告知为拟行政拘留5日?
这里面还是有很多道道的。依笔者理解,这里的行政处罚内容要相对确定但又不要绝对确定。例如,某项处罚法条依据里既有拘留,又有罚款,或者吊销证照,我们在拟适用这一条作出处罚时,就不要一股脑全告知了,而是要具体到是罚款还是拘留,这就是相对确定。假设选择了拘留,此时可以告知拟作出的最高天数和最低天数。
那么为什么不赞同一下子就告知到确定的处罚呢?本文觉得,既有逻辑障碍,也有操作障碍。
逻辑障碍是,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就有了绝对确定的处罚内容,不符合道理,至少这样的处罚决定还没考虑被处罚人陈述申辩情况这一因素,焉能确定?
操作障碍是,绝对确定处罚的告知,在经过陈述申辩环节发生改动时,要重新走审核审批程序,如果不这样操作,那么审核审批就容易流于形式。
因此,本文拙见,这里的处罚内容是指相对确定的处罚内容,告知时,可以告知到拟作出处罚的最高和最低,或者相对合理的处罚区间。

用力活着 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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