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降1%后支付款项能否也少支付1%?
1、税率降1%后支付款项能否也少支付1%?
房老师,我请教您一个问题。
我们公司采购了一套设备,合同是去年年底签的,税改前已安装完成。合同规定设备投产付10%款项,达产后付90%。2018年5月1日税改前已支付了10%货款,对方已出具17%专票,现在拟付后期货款,但増值税税率改了,供货单位只能出具16%专票。税改前我要求对方提前出具税票,对方未同意。因为设备款项有约千万,涉税额较大,我方要求剩下的货款少付1%,有道理吗?开始签合同时我的进项是17%,现在少了1%,对方应该弥补。若两方协商未果,该谁裁定呢?
亲爱的公众号粉丝,准确的讲你咨询的问题不属于税务问题,而是协调问题。但的确因税务问题引发。
你们的采购合同属于分期付款合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你们在税率更改之前,按合同约定支付10%款项,销售方税率为17%。巧的是,你们剩余的90%款项,在税率更改后付款,纳税义务时间也同样同步延伸,此时销售方90%款项的税率也改为16%。所以,你们提出更改付款额度还是有道理的,至于销售方是否认可是个协调问题,他要不承认也没办法。这不是简单的税收问题,而是治谈协商活动,税务局不管民事纠纷。
建议签合同时价税做到价税分离,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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