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惊奇的侵占公司案
案情
甲和乙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后二人不再友好。甲让乙退出,但让乙继续承包建厂房。之后,乙利用甲外出之机,以伪造手段将公司唯一股东变更为自己,并以公司名义到处借钱,导致公司厂房被法院强制执行。
浅析
本案是一个奇案。按照财产犯罪的分析方法,首先找被害人,由于借钱给乙的人,都通过起诉获得了赔偿,因此这些人都不是被害人,相应地乙就不构成诈骗出借人的诈骗罪。
那么甲肯定是被害人,但是乙构成什么犯罪呢?那就要再按财产犯罪的判断方法寻找犯罪对象。此视角下的犯罪对象应该是甲的公司,乙变更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后,四处借钱,应该属于侵占公司后以非法占有目的的伪经营行为。问题是公司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呢?这里面,我们不能把公司仅看作经营形式,更重要的是要把它看作包括厂房等不动产设备在内的财产集合体,可以成为犯罪对象。
第三,再看一下占有的改变情况,乙占有公司以后,占有明显发生了改变,系变承包时的合法占有(包括甲解约后,由于没有及时公告,而形成的外观上乙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
最后,看一下损失。乙占有公司后,通过借钱不还,进而被法院执行拍卖厂房,固然这在民事上是表见代理制度起了作用,但是这也是乙的所谓高明之处,甲遭受了损失。
侵占罪的构造是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本案还是符合的。
关于侵占罪是否可公诉问题,目前有小争议。众所周知,刑法规定侵占罪是绝对的不告不理案件,但是张明楷老师认为,自诉和公诉的分类是基于诉讼意愿而为之,例如,本案若甲不愿意告诉,则到此终结,若甲坚持告诉,则公检部门依然可以公诉为之,把案件送到法院去。
当然,本案若定性诈骗还是有困难的,诈骗的构造是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自愿处分,获得财物,遭受损失。而本案的被害人甲自始至终都没有处分过什么,难以符合诈骗的构造。
另外,在财产犯罪体系中,侵占罪是一种背信犯罪,是轻罪,从法定刑角度看,也相对适中。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