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呆!夫妻婚后购买两套房,离婚时男方只分到了一半债务,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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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勇是一名设计师,于丽是北京某大型国企的职员。2006年,双方因工作关系相识、相恋,并登记结婚。2012年,于丽怀孕了,但最后不幸流产。

自从于丽怀孕后,秦勇便经常晚归,得知于丽流产后,秦勇甚至连续多日不回家。半个月后,于丽在某酒店房间抓到秦勇与其他女子出轨的现行。于丽坚持要求离婚,但在双方父母的劝说下,于丽答应给秦勇一次机会,但条件是要两套房产

这两套房产是秦勇和于丽结婚后购买的。2007年,双方婚后全额支付60万余元房款,申请购买了北京市某区的经济适用房,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2011年,于丽在海南三亚贷款30万元购买了一处商住房,房产登记在于丽一人名下。

秦勇答应将两套房产都给于丽,双方于2013年签署了协议,约定“婚后购买的两套房屋,所有权归于丽所有;如双方离婚,因购买三亚房产而欠银行的30万元贷款由双方共同承担”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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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署了《婚内财产协议》后,并没有对北京房产的所有权人进行变更,目前北京房产依然登记在秦勇和于丽双方名下。

2017年,于丽再次发现秦勇与其他女性发生性关系。夫妻俩当街发生激烈争执,秦勇在北京某地铁口对于丽拳打脚踢,这一幕被监控全程录下。

愤怒的于丽当即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分割房产和债务。在法庭上,秦勇辩称该协议系女方胁迫其签署,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秦勇还认为这个协议对自己太不公平了,两套房产全部归于丽不说,自己还要承担一半的债务。秦勇表示,一个人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签署这样一份“不平等”协议,目前北京房产依然登记在秦勇和于丽名下,没有办理过户,也说明协议内容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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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会支持秦勇关于《婚内财产协议》是受胁迫签署的说法?房产未过户,于丽是否无法获得北京房产的所有权呢?

第一,协议是真实有效的,且即使秦勇是受胁迫的签署,也应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即使是于丽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秦勇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秦勇应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目前已经协议已签署四年多,秦勇早已丧失撤销权。

第二,房产未过户并不影响协议效力。房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就需在完成产权登记后方能最终获得物权。但是,《婚姻法》是特殊法,在婚姻案件中应优先适用。按照《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在夫妻双方之间享有直接变动物权的效力,属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此,房产虽未过户至于丽名下,但于丽已经是房产所有人,秦勇不能以未办理房产过户为由否定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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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支持了于丽的诉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秦勇和于丽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分割财产和债务,即两套房产应归于丽所有,30万元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也就是说,秦勇不仅分不到房子,还需要承担三亚房产的一半债务。

看着自己的诉求获得法院的全面支持,于丽主动表示愿意自行承担三亚房产的债务。最后,虽然秦勇免于承担一半的债务,但还是与两套婚后房产彻底无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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