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空投毒案

案情

甲欲杀千里之外的乙,向乙花言巧语邮寄了一包毒茶叶,乙收到后打开泡茶正准备饮用时,突接一电话而外出,进而幸免。问甲何时进入故意杀人的实行阶段?
浅析
这是一个有关隔离犯的案例,所谓隔离,是指时间有跨度或空间有夸度。在隔离犯情形里,实行行为和实行的着手不是同时开始,例如本案,甲邮寄之时就已进入实行阶段,但由于该邮寄尚未对法益造成紧迫,因此还并非着手,只有乙将要饮用之时,实行行为才进入着手状态。由此可见,实行行为不一定等于实行着手。
当然,刑法分则里规定的行为,也不一定就是实行行为,例如保险诈骗。
另外,在客观归责理论中,抹去了实行行为的概念,代之以制造法律不允许的风险这一提法。实行行为是传统刑法里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结果无价值论的坚守,如果不谈实行行为,而用制造风险取而代之,可能会模糊很多问题。
本案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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