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的本质是什么
什么是过失?如果按刑法法条理解,估计不会很深刻,如果是有人揉碎了、掰开了它,让你理解,估计会令人通透开朗。
法条里的过失,是指对发生的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其实,从责任论看,刑法只处罚故意和过失行为,过失就是一种没有故意而又需要承担责任的心理状态。过失的本质在于对注意义务的违反,认定过失就是认定行为人违反了哪些注意义务及相关因果关系。
传统的过失认定,在于注重考察对结果预见义务的违反。但是随着时代发展,这样的认定限制了人们的自由,新过失论强调对过失的认定要注重考察对结果回避义务的违反。很明显,时点向后挪了。
过失,与故意存在位阶关系,它是要解决责任承担问题的。因此,在三阶层里,过失并非一定要放在有责性阶层考察。
随着社会发展,许许多多的行为都存在着人们可以接受的风险,但是不能说这些都是危害行为。因此,在第一阶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时,一旦脱离了过失,意外事件和违法行为就很难区分。当然这时的过失,偏重于考察客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故,言过失仅在有责性考察,可能已经不符合现状了。
综上,过失是一种没有故意但又需要承担责任的形式,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这两句话可能道尽了过失的本质,也说明了对过失犯的认定存在着相当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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