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人不看章”与刑民交叉案件的判断
案情
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工作人员为了工作方便,搞了两枚公章,其中一枚是备案章,另外一枚是没有备案的章。有时签合同时,会使用没有备案的章,然后发生纠纷时,甲会主张有人私刻公章,然后报立刑事案件,进而达到中断民事诉讼目的。
浅析
这样的案件,不得不佩服有人怎么想得出来。《九民纪要》早就确定了“看人不看章”的规则,即对于实务中发现使用假章签订合同的,要看签订人在使用之时是否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如果有,假章也不能阻挡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这次在第490条之中,也大概隐约确定了这一规则,亦即,合同签署手续并不是绝对重要,如果签字之前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且对方也接受的,合同即成立,盖章与否不重要。
以上这两处规定,直接决定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判断。例如本案,应着重审查加盖备用章之时,签约人是否有代理权或代表权,而非一发现假章就立刻以刑事优先为由,中止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即使本案私刻假章涉嫌犯罪,刑事与民事各管各的,也丝毫互不耽搁。
同时,对于本案而言,为工作方便,搞两枚章时并无犯罪的意志,因此并不构成犯罪,至多是因违反公章备案规定而予行政处罚。
这样的案件也是挺令人涨见识的,同时也说明民法典中还有大量的知识,我们并不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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