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你还在认为律师收费高么?看完这篇我相信你会理解的……
“
”
在日常生活中,
这样的一幕,常常在律所中上演……
每一位委托人总是在将自己的权利委托在律师手中的同时,
还不忘让律师友情一下价格;
因为在他们心里,律师通常是这样的:
出门是这样的:
谈案是这样的:
庭上是这样的:
收钱是这样的!
但是!!!
实际情况并不这么简单……
从我们接手一个案件时,
所听到的内容,是这样的:
将杂乱的内容翻译成法律关系,是这样的:
接受当事人委托,是这样的:
然而,
准备诉讼阶段的内心,是这样的:
准备的诉讼材料,是这样的:
但,为什么会有如此明显的错误认知?
律师,这个人人皆知的古老行业,
有相对封闭的圈子,在外人看来带有一定的神秘感。
让小编带你一一解开这面纱……
1 接案被动性,收费前置性
在日常的生活中,人们往往是在产生了纠纷之后才想到律师。
律师充当的是救火的“消防员”角色。
本来当事人请律师的目的就是为了挽回经济损失,
但在聘请律师时,往往刚一开始就要付出一笔律师服务费,
这无疑给当事人冒火的心理上又添了一把火。
即使平时并不感觉高的费用,这时也显得难以让人接受了。
在掏钱的同时,也在怀疑律师服务的效果:
我又交了这么多律师费,官司能稳赢吗?
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
律师到底行不行啊?
2 结果未知性,过程多变性。
由于律师服务不同于设计师、会计师的工作成果那么清晰可见;
诉讼案件本身就充满了变数。
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和要求针锋相对,
一切对自己不利的因素双方都在刻意回避,
而对自己有利的因素都在尽可能的放大。
有的案件,律师为当事人理清了头绪,
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与途径,
而有的案件,在律师搞清所有的来龙去脉之后,
得出的结论可能对当事人并不有利。
律师也需要尽可能的替当事人争取更多的法律权益。
因此,受到种种原因的影响,
案件的结果也变得越来越难以预料。
3 表面高本低产,影响了你的印象。
很多诉讼业务,在谈收费的时候,
总有当事人不理解,
会说,你们律师不就去出个庭吗,少收点交通费不就好了?
他哪里知道,我们一个案件仅仅是去法院这一个环节,
按照代理原告来看,要经过如下的程序:
要去立案,
要去拿传票,
要去阅卷、
要去开庭、
要去送代理词,
要去拿裁判文书,
要拿对方的上诉状,
要去送答辩状,
要开生效证明,
甚至还要带法官去送达,
等等,等等……
这中间如果再有其他环节,这上述内容步骤将无顺序多次重复。
再看律师准备法律文书,(仍然以原告为例):
要起草诉状,
整理证据准备诉讼询问笔录,
起草诉讼保全申请书,
分析证据材料,
起草代理词,
记录庭审内容,
反馈工作日志及工作小结……
那么当事人看到的是什么呢?几张纸的判决书而已!有时候还是败诉的判决书!
律师的法律服务是无形的,但是律师的服务成本是巨大的。
如果我们将这之间的每一次工作内容换算成具体数额,
起草一篇文稿算150元,
跑一趟程序算200元,
大致估算下来,
将最简单的案件用最简单的程序走一遍,
也需要起码3000元的成本支出;
而律师在考量如何运用逻辑、知识的双重体系下,
费用的脑力及经历
更是用金钱衡量不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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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些还不足以让你明白律师的价值,那我把律师的工作流程写的详细些,你就明白了!
庭前准备:有备而无患
庭审中的侃侃而谈绝不是满嘴跑火车式的胡说八道,而是基于证据情况发表的有针对性的意见,而针对性的意见又来源于庭前认真、充分的准备。
(一)原告方
原告方作为诉讼案件的发起者,在整个诉讼流程中理应占据先发优势,但事实可能刚好相反。原告方在搜集、固定证据来证明己方主张的同时,还要考虑到被告方在诉讼中会如何举证和质证。
固定证据
拟写起诉状
预设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
比如:预设对方律师对己方证据的质证
预设对方的举证及我方的应对
(二)被告方
被告方作为诉讼的应对主体,与原告方相比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但是作为代理律师,如何从被动变主动体现了我们的代理策略(有些案件确实无法由被动变主动,至少也要为委托人减少损失)。
拟写答辩状
阅卷
拟订质证意见
组织证据材料应诉
庭审应对:以证据为依托
庭审是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而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又是庭审活动的核心,其中法庭质证侧重于事实部分的审查,法庭辩论更加侧重在概括层面的法律适用。
(一)法庭质证
证据质证主要从证据的“三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统筹考量。
1、“真实性”
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诉讼证据最基本的特征,也即诉讼所依据的证据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想的。庭审中,着重审核证据是否系原件、原物、原貌,有无篡改痕迹;是否系直接证据而非传来证据;是否能从客观上证明待证事实的真实性。
2、“关联性”
关联性是证据质证的关键部分。客观、真实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才能证明待证事实。证据的关联性是要在客观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架构起逻辑关系的桥梁。
庭审中,关联性的审核:一方面,主要看客观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能否架构起逻辑的桥梁;另一方面,还要看客观证据和待证事实的周延性,即两者的内涵和外延有无重叠或者交叉。
3、“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的来源、搜集程序及表现形式是否合乎法律规范及法律要求。庭审中,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很难进行实质审查。
(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原、被告双方充分举证、质证完毕的情况下,依据案件事实发表的辩论意见。
在实务中,法庭辩论有时会是对案件焦点问题发表辩论意见,以期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有时是依据整个案件情况,从宏观上概括、抽象出法律适用问题。
但是,无论哪一种法庭辩论,都旨在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寻求法律真实无限接近客观真实。
庭后沟通:拟写详尽代理词
庭审时间有限,原、被告双方都无法详尽展开论述。况且,庭审中还会出现新的意外情况,这就会倒逼代理律师庭后要拟写详细的代理词。
代理词是基于案件事实及庭审情况,从更高维度和角度将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适用有机结合,得出逻辑自洽的论证结构,从而说服法庭采纳我方观点。
这也是代理词与答辩状的本质区别(答辩状更侧重于具体方面的答辩与应诉)。
同时,代理律师所拟写的代理词也要详略得当、突出重点,对关键部分、核心论述可以加粗或添加下划线,这样更有利于引起法官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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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庭审流程就如此复杂,律师其他的工作更是有常人想象不到的艰辛。所以,请予以律师工作多一份的理解和支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