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以物抵债”业务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粉丝来信
(黑龙江”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我们卖水泥,购方是房地产公司,用房产抵水泥货款,我给销方开了相应货款的水泥销售发票,但是未取得对方开给我方的抹账发票,只有抹账协议。这样,我们处理此房产时,只提了出售房产与取得房产时抹账款的差价的税款,这样做行么?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作为以物抵债方将房产抵债,属于非货币性交换,无论在会计上还是税收上均属于销售行为,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那么,贵公司取得抵债来的房产,在税收上是否不需要取得发票就可以直接列为资产呢?
因为该资产会涉及到折旧以及将来可能的出售等行为,属于原始成本的处理尤为重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由于对方以物抵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你们必须取得发票才能税前列支有关折旧等费用。
赞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