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公司重新建账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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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企业中途如何重新为公司建账,文章的核心是:重新确认公司的资产、负债,并得到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高管机构的确认和授权。通过试算平衡,就完成了建账。
那么,建账后税务问题如何解决呢?这是很多人后台留言咨询我问题。
怎么办?其实是就是正确把握会计核算与纳税之间的关系问题,且听我细细道来,阅读以下文章大概需要5分钟。
一、缺少发票的问题
建账之前会计处理混乱、有的甚至没有账,有的可能连个专业会计都没有聘请,自己外甥女干的流水账,这种情况下肯定有大量支出没有合法票据,甚至连合同都没有,包括没有依法取得发票,或者发票在保管过程中丢失,同时,如果有凭证的话还存在着大量的所谓白条、收据等问题。
建账后对应的资产,首先应该对其发票或合法票据进行一个梳理,尤其是金额大的资产,包括:设备、房产、车辆、在建工程、建造合同、成本、重点存货、支付的利息单证等,梳理清楚要做到心中有数。
如果能够重新取得发票,哪怕是可以从开票方取得复印件,也要尽量取得。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或其它合法凭证,则更加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资产采购价格真实性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出入库单、支付流水证据、价格单、物流单据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如果什么资料也没有,或者资料内容不齐全,就通过公司高层,责成相关部门对其购置过程做一个说明,以此作为资产成本确认的依据,注意此说明应该由当事部门签字、公司领导签字认可。
会计使用这样的文件入账,其金额都具有严格的依据,可以规避自身的职业风险。不至于操着卖白粉的心,赚着卖白菜的钱。未来一旦税局稽查不认可,责任在老板的外甥女,与你无关,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
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首先要明白所得税的应税规则。企业所得税是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税。以建筑企业为例,营改增后很多一般纳税人企业被强制取消了核定征收。有一种观点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要求会计核算必须健全才可以进项抵扣,既然核算健全企业所得税也必须要查账征收,再核定征收所得税与增值税就会形成自相矛盾。
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是两个税种,应该各自适用各自的规则。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后,通过重新建账,使得会计核算达到了健全的标准,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和进项税,就算是达到了增值税这个税种的要求,实际中完全符合“以票控税”,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
但就算会计核算健全,企业所得税上,依然可能存在核定征收的情况。因为企业所得税有“期间”的概念,以前的资产成本可能影响以后的纳税金额。所以,以前年度的资产成本、折旧等如果难以清晰核算时,依据《税收征税法》53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也可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主要指的是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与增值税是否一般纳税人没有直接关系。《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话分两头说,有的公司可能希望核定征,但税务不准;有的企业可能希望查账征收,但税务不准。实际上,这个准与不准都取决于企业能否提供相关的计税资料。
企业如果希望继续核定征收,则可以与税务机关沟通,如果他们同意,就如愿以偿了;如果他们不同意呢?
就该怎么核算就怎么核算。因为重新建账后,会计核算的确是健全的。于是剩下的问题就是:那些没有发票的资产,那些没有延续性的折旧摊销处理,要不要进行纳税调整?
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自己的胆量,因为企业所得税的规则是:合理的、真实的、与收入有关的都可以税前扣除;所得税是对利润征税,即(收入-支出),否定支出就是对收入征税,有悖于企业所得税的原理,违法。
四、面对税局稽查,会计人员如何应对?
1、如果检查人员质疑没有发票。
要强调资产的真实性、成本的相关性、支出的合理性,往税法原文上靠。这一点在实务中出现的可能性比较大。
2、如果检查人员质疑资产本身真实性。
这个应该提供资产真实存在的证据。如果入账的资产虽然有,但却被外单位或个人在使用,未被公司自己使用,即当初清产核资时没有最终解决产权问题。此时,税务虽然不能否定真实性,但可以做以下两点认定:一是视同向外单位提供租赁服务,从而可以要求补税、滞纳金、罚款;二是以该资产未投入使用,与公司取得收入无关,从而不准扣除折旧,也可能导致补税、滞纳金、罚款。但前者还会有增值税的补税、滞纳金和罚款。
3、如果检查人员质疑资产计税成本准确性。
因为没有发票,或者因为相关合同、支付凭证无法有力证明金额,或者计税成本与税务认为的公允价值差异过大,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这是《征管法》赋予的权力。相当于,税务检查时,进行了核定征收。此时,会计应该提供自己对金额的判定证据,但最终核定的权力还是在税务人员。当税务人员核定后要求调增补税时,要明白这并非公司偷税行为,也非公司少申报行为,而是税务人员行使核定权导致导致的补税,不应该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4、如果检查人员成功证明,在建账时企业故意多计资产成本。
注意和前一点的区别。前一点是检查人员自己也无法证明资产的成本,而这一点是检查人员可以证明资产成本,并且企业的成本高于真实的成本。这样,甚至可能认定公司偷税。
务实总结:在确认计税成本时,尤其对于没有发票的资产,基本原则是真实和谨慎。其中税务的谨慎与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在方向正好是反的,不能准确确定金额的成本,应该“从低”进行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