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积极救援反被判刑?“从无期到十五年”仅需认清这一项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们出行也越来越方便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
层出不穷的交通安全事故
如何避免交通安全事故?
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之后应该怎样处理?
这些问题你真的知道吗?
让我们带着问题,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1
2018年1月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粤F×××××小客车,沿韶关市武江区自西向东行驶至韶关市福利院路段时,在交通道路上碰撞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刘某。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没有报警,而是立即将刘某扶上车并载至曲江区大塘镇找到其舅舅被告人许某某。许某某向王某某询问情况后,二人一起将刘某送往火山镇卫生院检查伤情。在该卫生院,刘某打电话与工友联系,要求去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而不肯下车。王某某、许某某怀疑刘某“碰瓷”,经商量后决定将刘某遗弃。
当天20时许,许某某驾驶粤F×××××小客车搭载王某某、刘某,行驶至国道323线韶关方向348KM+860M仁化县大桥镇长坝村路段,王某某、许某某没有报警或通知刘某的工友,也不理会刘某行动受限的情况和送医院救治的要求,把刘某从汽车后排左侧门抬下放在汽车后侧的公路边,尔后驾车离去。
随即刘某在被遗弃的现场,被邹某自东向西驾驶的粤F×××××轻型仓栅式货车碰撞。该汽车右侧油箱刮蹭刘某右腰部、臀部,而后在动态过程中,该车右后轮胎前挡泥板与处于坐姿且上半身有一定倾斜的刘某右面部发生碰撞,致刘某当场昏迷。邹某停车查看,发现有人受伤,遂拦停后方车辆请求协助报警。120救护车到达后将刘某送医院救治,次日零时35分许,刘某不治身亡。
怎么样,看出不对劲了吗?
出交通事故之后,并没有逃逸
虽然后面将刘某遗弃路边
但在之前也积极的进行救助措施了
并且有自首情节
是不是总觉得哪不对
到底是哪里有问题?
我们接着看......
2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以送伤者到医院为由将刘某带离事故现场后,伙同被告人许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刘某遗弃在公路边,致使行动受限的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并造成被车辆碰撞的二次交通事故而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许某某是从犯,应予以减轻处罚。
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许某某在庭审中不如实供述其与王某某共同遗弃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鉴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系因两次交通事故共同造成,故对被告人的量刑有影响。
“交通肇事vs故意杀人”
乍一看好像逻辑是正确的
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但是,对于故意的定义,是不是有些牵强?
于是乎有了下面的第二次审判......
法律小贴士
3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许某某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对上诉人王某某的量刑偏重,本院予以纠正。对于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定罪错误的意见均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