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观点的区别
作者:约翰·科尔维诺John Corvino
译者:王培
原文发表于PHILOSOPHERS’ MAGAZINE,2015年3月4日
每当讨论起伦理和其他有争议的话题时,人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那只是你自己的观点。”这是一个非常不好的说法,它没有表达出清晰的含义,因此应该被扔进火葬场,或者我应该在这篇文章中好好谈谈这个问题。
称某个说法只是一个观点,人们就已经假设了想要拿它与不是观点的说法进行比较。显然,与观点相反的类别就是“事实”。哲学家可能会把事件的状态——尤其是发生在自然世界中的现象,它们的发生不依赖于人的意志——称为“事实”,而把关于事件状态的信念(或者其他心智状态)称为“观点”。根据这种定义,我们可以用佩利·韦德(Perry Weddle)所谓的“谁的测试”来区分事实和观点:我们可以说“这是谁的观点?”,但却不可以说“这是谁的事实?”
但这种区分方法只会引发新的问题。对于人们所拥有的各种信念,有些会被人们归为“事实”类,有些会被归为“观点”类。也即是说,人们区分的是“事实类信念”和“观点类信念”,并且在这两种情况下,人们都可以很恰当地问,这是“谁的信念?”对于信念的表达也是同样的道理:我们可以同时谈论事实性陈述和观点性陈述,或者谈论事实性命题和观点性命题,所有这些都可以混为一谈。
然后,假设我们把这个问题缩小一下,当我们问“事实和观点的区别是什么?”,实际上我们就是在问“事实陈述和观点陈述的区别是什么?”
这似乎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实际上它会难倒大多数人。需要提醒你的是,你肯定可以分别为事实陈述和观点陈述提供很多案例。比如,考虑下面这些例子:
(1a)我的冰箱里有一瓶啤酒。
(2a)地球围绕太阳转动。
(3a)成千上万的人在达尔富尔被屠杀。
(4a)现任美国总统是民主党人(译注:此文写作的时候)。
(1b)白酒比啤酒更好喝。
(2b)世界是由全能上帝创造的。
(3b)种族灭绝是错误的。
(4b)民主党将赢得2016年总统选举。
人们会说,a类陈述是事实,b类陈述是观点。然而,当要人们解释区分这两者的规则时——也即是让人们告诉我们,他们为什么会认为有些陈述是事实,有些是观点——他们通常就语塞了。
有些人试图对我解释说,事实就是正确的陈述。但这一回答并不完全正确,因为观点也有可能是正确的陈述,而有些事实陈述则可能是错误的。比如,大多数人会说,认为种族灭绝是错误的,这种观点是正确的,但我的冰箱里可能有啤酒,也可能没有啤酒。事实上,事实/观点的区分与正确/错误的区分不是一回事。
有些人会说,事实性陈述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但这一回答就把所有的数学命题都看成是非事实的了,因为数学涉及很多抽象概念(比如,数字)。此外,至少初看起来,说事实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也是无济于事的,因为至少有些被归为“观点”类的陈述也包含了客观事实,无论人们对这一观点持有肯定或否定的信念,比如,无论这个世界是由上帝创造的是否是一个客观事实——这一观点很有争议,也很难证实——但这个世界的确存在。如果上帝创造了这个世界,那无论人们是否相信这一点,这个世界的存在都是一个客观事实。同理,如果上帝没有创造这个世界,这个世界的存在也是一个客观事实。稍后,我会进一步就主观/客观的区别进行探讨。
也许最后这个例子得出了一个更好的答案:事实和观点之间的区别在于,事实陈述是没有争议的。但这一回答似乎也不一定是正确的,因为有人会质疑,事情是否是一个无争议的事实也是相对的,比如,“地球围绕太阳转动”对于现代欧洲人来说是一个事实,但对中世纪欧洲人来说就并非如此;“上帝创造了世界”对于信徒来说是一个事实,但对于怀疑论者来说就不是一个事实;“地球是平的”对于地球平面论者而言就是事实,而对于其他人则不是。如果任何陈述是否为事实都取决于不同的人的主观判断,那么,区分事实和观点还有什么意义呢?
尽管普通人每天都被这一区分所困惑,但“专家们”其实也好不到哪里去。出于对标准答案的好奇,我在谷歌上搜索了词组“事实VS观点”。(这倒不是为了做一项严谨的哲学研究,而是一种有效的验证方式,可以用于检验人们对一个问题的普遍看法。)我从搜索引擎中得到的第一个答案来自于“超越课程项目的批判性思维”(Critical Thinking Across the Curriculum Project)网站:
“事实:对现实或事件的陈述。一个事实基于的是直接证据、现实经验或观察。
“观点:对信念或感受的陈述。它表明了一个人对某个话题的感受。正确的观点虽然也基于事实,但却是一个人对某个话题的看法,而不是对事实本身的看法。”
这一区分方式使得“地球围绕太阳转动”变成了一个观点,或者至少不是一个事实,因为没有人可以直接观察到地球围绕太阳转动(甚至宇航员也不行!)。它还把事件(也即是我们前面所说的“事件的状态”)、关于事件的陈述和关于这些陈述的证据混淆了起来。
也许更令人困惑的做法是将观点定义为“对信念的陈述”。事实上,所有的陈述都是在表达信念,我们的任务就是要搞清楚哪些陈述表达了事实类信念,哪些表达了观点类信念。
所以我仔细查看了谷歌提供的答案。我看到的第二和第三个结果来自于“教育绿洲”(Education Oasis)和“愉快学习”(Enchanted Learning)网站,分别是:
“事实就是可以得到证明的陈述。
“观点表达了一个人的信念、感受、看法、思想,或对人或事的判断。”
以及
“事实是能被显示或被证明为是正确的陈述,或者是真实发生的事件。你可以在百科全书或其他来源查找事实,或者你可以亲自见证事实。比如,西兰花对你的健康有好处就是一个事实(你可以在关于健康饮食的书籍中查到这一事实)。
“观点表达了一个人如何感知事物——观点并不必然基于逻辑推理。比如,西兰花很好吃(或不好吃),就是一个观点。”
这两组定义都将事实与可证实性联系了起来。但按照一般的说法,“可证实性”似乎也是相对的:有人可能会认为安瑟伦对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是有效的证明(于是对他而言,“上帝存在”就是一个事实),而另一些人则不认为这是有效的证明。
“教育绿洲”网站宣称,“观点表达了一个人对事物的信念”。所以,如果我相信我的冰箱里有一瓶啤酒,这种想法就只是一种观点?“愉快学习”网站甚至认为你可以在百科全书中查找到事实,这更是令人匪夷所思了(你总能在上面找到事实吗?那在书籍出现之前,就不存在事实咯?),而且它还把评价性的观点(对你的健康有好处)当成了一个事实。
如果这就是“批判性思维”,我真不知道“松散性思维”会是什么样子。
现在,我试着给出一个观点吧:事实/观点的区分是模糊的,在试图解释这种区分时,人们经常将它与其他类似区分搞混了。
让我们看看其他类似区分的三个例子。第一个例子是人们熟悉的在信念与实在之间做出哲学区分。就通常理解而言,存在着一个世界(实在),然后存在着我们对于这个世界的表征(信念:有时我们的信念是真的,有时是假的)。我可能会相信冰箱里有啤酒,无论是否真的有啤酒。我可能会相信上帝创造了世界,无论上帝是否真的这么做了,或者无论上帝存在与否。一般而言,我们努力想要让我们的信念尽可能准确地表征实在,但这并不会消除这两者之间的鸿沟(有人会说是“深渊”)。
显然,问题在于,试图跨越这一鸿沟总是要通过我们时常会犯错误的认知能力来实现。关于实在的信念仍然是信念,而且尽管我们做了最大努力,有些信念可能仍然是错误的。无论我们谈到的是被归于“事实”类(“冰箱里有啤酒”)的信念,还是被归于“观点”类(“上帝创造了世界”)的信念,上述结论都是真的。换句话说,事实和观点都既有可能正确地表征实在,也可能错误地表征实在。因此,事实/观点的区分不同于信念/实在的区分。
第二个例子是主观/客观的区分。对有些事情的看法是主观的,因为它取决于我们的认知,而客观则与我们的认知无关。在这一定义下,所有信念(包括准信念)都是主观的,因为信念取决于认知。既然我们把事实和观点都看成是对信念的陈述,那么事实和观点也就都是主观的了:换句话说,我们总是可以问,“谁的信念?”或者“谁的陈述?”
当然,存在着不同类型的信念和陈述。有些是关于客观事件的,比如,冰箱里有啤酒。而有些则是关于主观问题的,比如,某人是更喜欢喝健力士啤酒还是科罗娜啤酒。也许,事实/观点的区分就是关于客观内容的陈述(事实?)和关于主观内容的陈述(观点?)之间的区分。但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就需要修正把不同陈述归为不同类别的方式。尤其是,像“上帝创造了世界”这样的陈述就需要移到“事实”类,因为无论上帝创造世界是否是一个客观事件,它的发生(或不发生)都独立于我们是否相信它发生。同样,“上帝存在”的陈述也是如此,在这一定义下,它不是一个观点,而是一个事实陈述(也许是真的,也许是假的)。
我们也没有理由认为“种族灭绝是错误”应该属于“观点”类。尽管有些哲学家坚持认为,道德信念是主观的,但还是有很多哲学家不同意这种看法。无论人们是否认同,认为种族灭绝是错误的,是一种强烈的直觉性常识,这表明这一看法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所以,尽管主观/客观的区分在解释事实/观点的区分方面是有帮助的,但采用这种区分方式要求我们修正我们对事实和观点的日常定义。这当然不见得是件坏事,因为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我们对事实和观点的日常定义通常让人感到十分困惑。
第三个例子是描述/规范的区分。描述性陈述描述或表征了这个世界;而规范性陈述则是评价这个世界。比如,成千上万的人在达尔富尔被屠杀,就是一个描述性陈述;而这种屠杀是错误的,就是一种规范性陈述。
描述/规范区分有时又被称为事实/价值区分,后者很容易与事实/观点区分相混淆。但是否所有规范性陈述都属于“观点”仍是很有争议的。而且很多标准的“观点”案例都不是规范性的:比如,“上帝存在”或“民主党人将赢得2016年总统选举”这两个陈述。如果事实/观点区分等同于事实/价值区分,那么我们就必须再次修正我们对事实和观点的日常定义。
在分别梳理了这些不同的区分之后,回过头再来看那些解释事实和观点区分的说法,我们可能会提出如下定义:
一个事实陈述就是一个有着客观内容,能得到有效证据支持的陈述。
一个观点陈述就是一个其内容要么是主观的,要么不能得到有效证据支持的陈述。
这些定义有几个优点。首先,它们抓住了一些关键点,人们正是基于这些关键点才会对事实/观点的区分形成自己的初步看法,尤其是没有有效证据的支持陈述就不能被接受这一关键点。其次,它们解释了为什么有些客观事件——尤其是很有争议的上帝存在与否或者上帝能否预测未来——会被归在“观点”类,尽管它们有着客观内容。第三,它们回避了前面有些不太严谨的论证。尽管如此,我们对它们的定义还是做出了一些修正:它们与日常定义并不完全吻合(因为日常定义是混乱而令人困惑的),而是试图对日常定义加以完善。
为什么要关心事实/观点的区分呢?一个原因在于,准确的思考本身就是有价值的。但我们还有更实用的理由。尽管“那只是你的观点”这句话的含义并不清楚,但这句话还是很有用的:它可以成为对话终结者。它是弱化一个陈述的一种方式,把该陈述还原成一个口味问题,而口味问题是没法讨论的(人们对口味的偏好不存在争议)。
事实上,拿“观点”当幌子不仅可以鄙视对方的立场,还会削弱自己的立场。在意识到个人信念可以明显不同于其他人和其他文化的信念,一个人可能会得出结论:“我想这只是我自己的观点,它不会比其他人的观点更正确。“这一结论可能来自于令人敬佩的谦卑品格,但另一方面它也有副作用:它导致了一种中庸,人们在为自己的观点做理性辩护时会非常小心谨慎,因为担心自己所说的只不过是自己的观点。这种沉默寡言与常识相冲突:因为的确有些观点是更深思熟虑的、更周全的、更融贯的,也比其他观点更重要。
这种弱化尤其会在道德争论中产生负面效果。道德争论是有实践意义的,它争论的是人们应该有怎样的行为方式,并且它关心的是我们的价值观:这是对我们至关重要的东西。要么我们派军队到叙利亚,要么不这么做。要么我们允许同性恋夫妇结婚,要么不允许。要么我们对车子被撞了一事向父母撒谎,要么不撒谎。将这些问题归为“观点”,并不会使它们变得不紧迫或者不重要。
因此,我建议我们应该抛弃对事实/观点的模糊区分,尤其是要抛弃使用“那只是你自己的观点”的反驳之词。我们更应该关注人们是否能为他们所做出的陈述提供好的理由,这些理由使得我们不得不接受他们的看法。当然咯,这只是我自己的观点,如果你认为你的观点更正确,不要仅仅说那只是你自己的观点,而要说为什么它更正确。
关于作者:
约翰·科尔维诺是密歇根州韦恩州立大学的哲学系主任,是《同性恋有什么错?》(What’s Wrong With Homosexuality?)的作者,《争论同性婚姻》(Debating Same-Sex Marriage)的合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