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提供了宿舍,员工在外租房,上下班交通事故自行负责?
【案例来源】
(2018)苏02行终353号
胡中是某公司的操作车间班长,公司为其安排了员工宿舍,胡中在宿舍住了一段时间后,因为交往了女朋友,就搬出了公司宿舍,在外面租房子住。
2017年6月某日,胡中该上夜班,从晚上0点到第二天中午12点,胡中在晚上23点52分从租房骑电动车出发到公司上班,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送往医院治疗后,胡中被诊断为颅底、额骨、右眶骨多处骨折,眼睑皮肤裂伤、右侧视神经损伤。
经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进行认定,胡中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交通事故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同等责任也属于非本人主责)
【争议焦点】
公司觉得都安排了员工宿舍还出去租房子住,途中发生的事故不应该由公司买单,就不愿意为胡中申报工伤。
双方产生纠纷,直到2018年6月,眼看申请工伤认定即将超过一年的时效,胡中自行向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认定上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
人社局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胡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并将该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公司主张: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已向胡中提供了单位宿舍,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发生类似的事故而带来的用工风险,但胡中舍近求远,私自在外租住的行为增加了其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因此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胡中个人承担,而不应该将风险转嫁给用人单位。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胡中在外面租房居住,从其发生事故的地点、行驶的路线、方向,可确认其当天是从其租住地出发,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
人社局对公司、房东进行了调查,并对医疗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段示意图、居住证明进行了审核,在此基础上作出工伤认定书结论正确。
公司认为私自在外居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胡中个人负担,是对法律规定的不当限缩理解,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都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