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肋?董监高责任险该关注什么?
最近因一位朋友的推荐,因缘际会又接触到董秘圈。
这个群体,还是像我当年认识的那样,热爱学习、生机勃勃;当然,还有危机感下的焦虑。
以前从事相关工作时,也总爱用“操卖白粉的心,拿卖白菜的钱”的说法来调侃这个职业。的确,除了辛劳下的健康风险,这也是一个法律风险很高的职业。
在新的《证券法》和《刑法》等法规的出台和严格监管下,尤其如此。所以,去年曾出现了一波董秘离职潮。
新的《证券法》威力有这么大吗?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细节。
《证券法》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注: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 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注:董事长、董秘、证代等,下同),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万元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看到,相比旧《证券法》对信披违规最高60万的处罚力度,新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秘属于高管)处罚力度大大加大,处罚金增幅近十倍。甚至监管扩展到了上市公司的实控人和控股股东单位。
作为信息披露的负责人,董秘们的薪酬是什么样的呢?根据2019年年报,两市三千余家上市公司董秘的平均薪酬为67.82万元。可见处罚力度,已可远远超过平均年薪收入。
那么是否可以通过专门的保险工具来转嫁相关的职业风险呢?
其实,市场上早就有专业风险转嫁金融工具——董监高专业责任险。在美国这样的成熟监管市场,上市公司投保率早已超过90%。自2002年,国内开始引入董监高专业责任险,至今也有近20年的历史。但是,20年的时间里,仅有极少的上市公司投保,是为什么呢?
实际上,早在2020年7月,我就有关心这个市场,并同某上市公司董秘有过沟通。
罚款不在理赔范围?!
董、监、高们当下忧虑的不正是监管升级下的处罚大幅提高吗!
那么,这是某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特色,还是所有的同类保险的共同特征呢?有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定吗?
为此,我特地进行了研究,才发现背后的原因,来源于一项专门的监管法规:
第六条 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准确把握责任保险定义,厘清相关概念及权利义务关系,严格界定保险责任,不得通过责任保险承保以下风险或损失:
(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
(二)刑事罚金、行政罚款;
(三)履约信用风险;
(四)确定的损失;
(五)投机风险;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或损失。
这就是我国所有责任保险的监管环境硬约束;所以,哪怕是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条款,在这方面有不一样的约定,但实际效果也会是一样的。
比如我们看到:
美亚的合同条款里,乍看可赔损失包括罚款:
而平安的的董监高责任险条款中,直接在免责条款中规定如下:
但是,依据上述《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六条,这两家公司针对监管处罚的态度其实是一致的:针对A股公司,行政处罚不在理赔范围内。
呀,一下掉进了死胡同呢!
那么,是否针对国内的上市公司,董监高责任险是不是就没有必要了呢?
我正好想到一个真实的案例,一个发生在身边的案例:
2016-2017年,匹凸匹公司兴风作浪,引发了监管机构的严厉监管。实控人鲜言受到了顶格处罚,同时该司的多位董、监、高,甚至是前任董事也被殃及,被罚款及市场禁入。
被处罚的人群中,正好有我一位非常熟识的。他在《通知书》出来后,没有消极接受,而是选择聘用专业律师积极申诉、抗辩,并最终取得胜利,如今还活跃在证券行业。
而抗辩费用在部分公司的条款(比如下图的美亚公司的条款)中属于理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