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销售货架上有过期食品,可否按销售过期食品处罚?
商家在销售货架(以下简称货架)上摆放着过期食品,是否可以视为商家销售过期食品呢?这个问题貌似不起眼,在实务中却存在较大的争议。尤其在执法实务中,有的投诉人甚至因此对执法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下面我们就来聊一下这个话题,看一下能否通过法律依据解决这个问题。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商家在货架上存放过期食品首先违反了这项规定,但如果只是违反该规定,其法律后果并非是按照销售过期食品来进行认定,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实施警告。只有在商家拒绝改正时才可以处以罚款。
然而实际上,销售过期食品实际是一个伪概念。实际上,上述情况仅能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食品存放于非货架区时才能够适用,对于存放于货架区的食品是不能适用该条款的。因为食品货架区属于销售区,将食品摆放于货架之上其实是以销售为目的的行为。实际上在食品经营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食品监管部门会要求食品经营者提供一份食品存放的图纸。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存放应该按照图纸所示的位置正确存放食品。在销售区存放过期食品,其实就应当理解为商家拟将其用于销售,除非商家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
即便如此,新的问题出现了,商家将过期食品摆放于货架之上,但是尚未完成销售,能够将其认定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么?因为毕竟食品销售的交易尚未完成啊?其实这是在以民法的思维解释行政法,这种出发点本身就是不对的。食品安全法从未规定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原文的规定是这样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是“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如何处罚。注意这里用的概念是“生产经营”,而非“销售”。
即便没有消费者实际去买某种商品,但是只要商家是以销售为目的将其摆放,实际就构成了生产经营行为。否则,不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法处罚。其他食品经营者在货架上摆放任何违法食品的行为,似乎很多都可以不受到处罚了,因为在获得实际的交易证据之前,都不能说作为食品经营者的商家销售了他。
基于以上原因,销售货架上摆放超期食品的行为,实际应得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