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是捎口信或电话通知的形式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如犯罪嫌疑人接到通知后主动到案,属于既...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是捎口信或电话通知的形式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如犯罪嫌疑人接到通知后主动到案,属于既节省了司法人员的时间和精力,又提高了司法效率,这种情况下认定为自动投案,之后如果能如实供述,这种情况下认定为自首,没有太多争议。
存在争议的,是公安机关主动直接去住所地传唤并带回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下,有观点认为,嫌疑人依然具有是否选择配合调查的主动性,如果他拒绝到案,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拘传措施,但是,拘传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因此属于一种自动投案。
也有观点认为,此时犯罪嫌疑人已无自主选择到案还是不到案的自由,因此不具有主动性,不能构成自首的前提条件。
这个问题,刑事审判参考书分别有两个案例,可以作为很好的参考指导。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