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记录仪掉线逼死大货车司机,是否是北斗的错?到底是谁的错?

4月5日,河北唐山丰润区姜家营联合治超站发生一起货车司机服用农药事件。司机金某强疑因车辆的北斗定位系统掉线被罚款2000元后,服用农药并于5日23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很多人可能会以为北斗记录仪掉线应该是北斗的错?是因为丰润区超限检查站检测出北斗定位掉线,虽然没有任何超载行为,但由于无法证明自己是否疲劳驾驶,而被处以扣车、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导致司机金某服农药死亡的根本原因。

看起来问题的根源似乎在于北斗系统的不稳定,是由于北斗记录仪掉线导致无法证明司机是否疲劳驾驶导致的悲剧,但是我们也应该知道:任何科技系统、任何科技工具都不是十全十美的,都有出现差错的可能,都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一点是我们必须明确的一个逻辑起点,而如何处理出现的这些问题才是发生这一问题的关键。

从表面上看,我们的超限检查站似乎也没有错,毕竟检查车辆是否超载是他们的职责,同时确保长途司机不疲劳驾驶也是对司机的安全负责。同时,也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有执行依据。毕竟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第37条和第38条的规定,超限检查站确实有对司机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有处罚权。

看起来好像都没有错,难道是司机自己的错吗?是司机心理承受能力脆弱和经济承受力脆弱吗?好像也不应该,尽管我们不应该也不提倡通过这种方式面对和解决问题。但司机赖以生存的运输车辆被扣了、家里只有6000元存款仅仅是三位的罚款、还有三个孩子要抚养需要很多的资金,面对非自身过错导致的扣车和罚款2000已经成为压垮生命的最后稻草。

真正的问题在哪里呢?在于我们的执行缺乏人性化处理以及面对复杂事情时过于简单化的进行了处理。

从执法现实看,记录仪掉线确实是难以分清主观和客观的区别,但我们不能一罚了之,确实应该分清情况再进行区别处理,对于那些屡查屡犯的故意行为应该惩处,而对那些偶然发生的意外应该更多的给予关怀和指导,毕竟执法和检查是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一些检查部门以罚款为目的的执法确实值得反思和考虑。

从执法的标准看,明显带有过严的嫌疑。《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第37条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这里值得商榷的是,先要责令改正,这个过程往往被检查站忽略或者省略了;而对于拒不改正的,才罚款800元,这个流程也被检查部门无视了。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第38条的相关规定,对于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而检查站直接对记录仪掉线上升到了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定性,可见,执法机构直接进行了顶格处罚而且处罚过重。

我们习惯于将执法者和违法者视同于猫捉老鼠的游戏,从而将执法者与执法对象对立起来,从而发生各种钓鱼执法、过度执法、执法从严、有罪推断,这才是我们的执行部门应该反思和考虑的问题。

但愿执法者与执法对象是一对好兄弟,共同地保护我们的社会平安;但愿社会不再出现这样的悲剧。(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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