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人尊礼尚施”,从礼与乐看西周宗法礼乐制的构建
礼乐在源远流长的华夏文化体系当中,占据着独一无二的地位。“礼乐”作为传统文化体系中的核心要素,影响着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文化传承。在礼乐制度的构建过程中,有许多人为之付出了毕生精力,如果追根溯源的话,不得不提及西周时期所建立的“宗法礼乐”制。西周在前人,即殷商的“宗法制”的基础之上融合了“礼”和“乐”这两大元素,并形成了流传千年,依旧熠熠生辉的灿烂文化。一、 周礼是承袭殷礼而发展,西周在“殷礼”中加入“礼”与“乐”,形成了以“礼”为核心的西周宗法礼乐制度以祭祀为例,在殷商时期的贵族的社会生活中,占据了他们极大部分的祭祀活动,主要包括对天、地、山、川、风、雨、雷、电等自然因素的祭祀。其中尤为典型的是对祭祖的安排。在祭祖的活动中,殷商时期形成的是“周祭制度”,顾名思义就是一周一祭。
当然,又因为祭祀活动的频繁和复杂,所以几乎每隔几天就会有一次名称不同的祭祀活动,这样也就造成了一周可能会有五场甚至六场的祭祀安排。虽然当时对时间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这么频繁的祭祀无疑会对当时的殷商王朝经济产生巨大压力。在宗法继承上,其首要的核心依旧是大宗法继承制。其实在商代,血缘关系在继承中就已经开始取得重要的地位,也就是嫡长子继承制。由于当时的种种原因,虽然有这类现象的出现,但并未形成相关的制度保留下来。《公羊传·隐公元年》中有这样一句话:“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由此可以看出,长幼之序在继承中的地位是何其重要。殷商人在天神的崇拜方面更是几乎痴迷的状态,他们认为“民神异业”“民神杂糅”,也正是对上天的崇拜,他们从不强调民的作用,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几乎全部都是“神”的影子。《礼记·表记》中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在社会生活中也是反复占卜吉凶,以求安稳。殷商在官职的排列上,王的地位仅次于天,在万人之上。其下依次设置有冢宰、卿士。这样的一个官职系统,虽然有些简陋,但对于当时来说已经基本能够满足社会稳定的需求了。
相比于祭祀,西周在这一方面一改殷商的体制,周代大规模的削减祭祀的名目即事由,创立了昭穆制度,在客观程度上显示出了周代人们的理性思维的发展。而在宗法继承中,西周将嫡长子继承制继承下来,并将其确立为一项明确的制度,这也正是西周的伟大之处。并在此基础之上,西周建立的分封制度更是进一步巩固了西周王朝的统治,也就有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王臣。”的记载了。西周在对天神崇拜的问题上,是比殷商人来说是相对理性的。《礼记》中记载:“周人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远之。”周代人将“君权神授”这一观点和“德”合二为一,形成了迥异不同的礼乐制度,可以说,西周完成了从原始社会的盲目崇拜,到人为的社会信仰这一重要转变。“礼乐”的融合体现最明显的就是在官职制度,西周的官职的设立基本沿袭殷商时期。但是在《周礼》中明确表示,周代的官职是依据天地四时四方而设立的,更具有一种内在的关联性。这些“礼乐”的加入,无疑使得西周不同于殷商。
二、西周通过建立“五礼”体系和构建“五乐”制度,融合宗法,进一步深化血缘在宗法继承中的地位,在“礼器”使用方面也提高要求,形成独具一格的西周宗法礼乐制(一)从“殷礼”的一无所有到西周“五礼”体系和“五乐”制度的各成体系,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西周的礼乐制度,具体来说分为“五礼”“五乐”。五礼指的是:“吉礼”、“凶礼”、“军礼”、“宾礼”、 “嘉礼”。五乐则指: “乐舞”、“乐教”、“用乐”、“诗乐”、 “乐悬”。前者构成的是一种体系,后者则偏重于制度。“五礼”中“吉礼”与“凶礼”相互对立,其中吉礼为五礼之首,《周礼·春官》:“以吉礼事邦国之鬼神示。”吉礼中的“礼义”的意思是“事神致福”,结果为吉训,也就意味着有福气, 其中分为“事天”、“事地”、“事人”,总的概述为“三礼”。
“凶礼”与“吉礼”相对而言,包含五个方面“丧”、“吊”、“荒”、 “禬”、“恤”。丧——悼念死者时候的礼仪,吊——对他国发生水灾的一种慰问,荒——对他国发生的饥荒、人民挨饿的一种同情,禬——对自己的友好国收到外来侵略给予相应的补偿,恤——邻国受到内乱提供一定的帮助。除了吉礼和凶礼,剩下的三种较为简单,军礼顾名思义就是军事活动的礼仪;宾礼就是对外国来访使臣的礼节;嘉礼则表示处理个人的社交关系的礼仪。与礼相应的便是乐了,其中乐舞规定的是从天子到诸侯在举办舞会时,应该采用的规模,西周舞蹈的阵列,天子可用八佾,一佾八个人,一共六十四人,诸侯可用六佾,一佾六个人,一共三十六人,士大夫可用四佾,士只可用二佾,人数以此类推 。乐教是一种教乐制度,即设立专门的音乐机构来教授乐器,主要的职责是掌管音乐以及教化。在其中设立了“大司乐”——为乐教的行政长官,其下设有“乐师”、“大小胥”、“大小师”等众多乐官,共一千四百余人。在西周用乐也是有规定的,这与之前的乐舞是有对应的。这主要根据活动的需要而设定,如祭祀的活动用祭乐;射礼的时候用射乐。不同的活动有着不同的乐曲类型,其中《王夏》、《雍》、《清庙》等乐曲是天子专门使用的乐曲,其他人不可用,并且在同一活动中,天子若使用了一只普通的曲子,之后诸侯和他人是不能再使用相同的乐曲。
诗乐是乐曲的选择要和《诗》的内容保持一致,乐悬又可以理解为悬乐,指的是悬挂式的钟磬类乐器,有着严格的规定和使用规范,《周礼》中有记载:“王宫县,诸侯轩县”。宫县为东西南北四面都要悬挂乐器,轩县指的是避开天子南面的,只挂东西北三个方向。(二)从“殷礼缺乏”到 “周礼大盛”,创制了“礼器”,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礼器三制”礼器三制所指的并不是乐器,而是从分封制延伸出来的一种制度,它更加明确了,天子和诸侯在使用器物方面的要求,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青铜器、佩玉、服饰。这三者也是显示天子与诸侯们的区别所在。从青铜器来说,以当时冶炼青铜的技术来看,这一物品是极为贵重的。而且这一物品只可用于祭祀活动,其他活动都不可以使用青铜器,而在众多的青铜器中,鼎为国之重器,尤为重要,所以也成为一言九鼎、问鼎中原等成语的由来。用玉制度就较为简单,它是按照玉的使用途径来划分的,一是用来做配饰,一是参加礼仪,一是丧葬使用。服饰方面,天子在祭祀上天的时候需要“服大裘而冕”,诸侯和士大夫们以“衮冕”、“鷩冕”,“毳冕”、“希冕”、“玄冕”的顺序排列,以此类推。
三、“承袭殷礼”与“融合宗法”结合,同时注入“礼与乐”,满足了统治者的需求,维护了封建统治,同时为后世的礼乐制的建构提供了借鉴作用西周时期的宗法礼乐制度,其实是对殷商时期宗法制的一种继承和创新。殷商时期的人们对自然和神灵产生一种盲目崇拜,提出的祭祀、官职、宗法继承等都是源于对自然的崇拜。但是西周在殷商的基础上加入了跟多的人文的元素,比如:“君权神授”、在官职的设置上考虑到天地四时四方的影响、对神灵的崇拜不再是盲目的,而是具有了维护天子统治的目的性等等。同时,西周在制度层面添加了“礼乐”,用礼乐来进一步规范人们的生活,从而在宗法制的基础上衍生出分封制。通过“五礼”、“五乐”和“礼器制度”来明确上至天子,下至士大夫的生活、礼仪等各个方面标准。以宗法血亲划定等级,用分封礼乐巩固统治。西周时期的人们将本就迥然不同的礼乐,竟然可以合二为一并为自己所用,不难看出,这其中蕴藏着多少智慧结晶。
西周时期形成的礼乐制度,除了巩固了周天子的政治统治之外,无疑也将礼乐文化的种子潜藏在每个华夏儿女的心田。正是因为如此,每提及中华传统文化就会想到“礼乐”二字。这是一种由来已久且经久不息的文化习惯,是印证每个华夏儿女身份的“胎记”。参考文献:《礼记》《公羊传》《周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