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民法典,让“霸王条款”不再“霸王”
尊敬的全县父老乡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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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开福区纪委常委罗小静)
2020年8月起,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开设普法专栏《生活中的民法典》系列,栏目定期将精选民法典条文进行解读,与广大读者分享,共同学习。
第 九 期
我举个“栗子”
周末,小黄和朋友约好去电影院看电影,在检票进场时却遭到了工作人员的阻拦,工作人员不允许她携带自购塑封奶茶入内,经交涉告知带糖分的饮品会对沙发造成较大的污染。但消费者却可以购买影院提供的可乐、爆米花入内观看电影,且该告示是由人工告知及电影播放室入口处一块告示牌展现,较为隐秘,也不合理。
影院这种做法是否有依据?
违法了哪些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这样自相矛盾的规定,其实就是“霸王条款”
什么是“霸王条款”呢?
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具有以下特点:
一、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排除、剥夺消费者应该享有的权利。
四、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五、利用模糊条款掌握最终解释权。
比如在生活中大到购车买房,小到交水电费,我们的生活中经常遇到各种格式条款,提供这些格式合同的往往是银行、保险、电信、互联网、水电气暖等垄断行业主体。面对密密麻麻的条款,消费者常常“傻傻”看不清。而一旦出现纠纷,商家便会以消费者签字为由撇清责任。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以往可能我们很多人想想自己签了字,只能自认倒霉,但是小编想提醒大家,面对“霸王条款”我们可以依法勇敢说不!
关于“霸王条款”,《民法典》这样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生活中常见的无效“霸王条款”有哪些?
2、餐饮店:“禁止自带酒水!”“收取酒水开瓶费!”“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物品丢失责任自负!”“电影院谢绝外带食物!”
面对”霸王条款”我们该如何应对呢?
扫黑除恶你我共同参与!
如果您身边有黑恶势力犯罪,可以向我们举报,我们严格保密,举报电话:
全南县扫黑办:0797-2619229
全南县公安局:0797-2608431
全南县检察院:0797-2632000
全南县法院:0797-2638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