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签订中标合同之前即就合同实质...

最高法院:在签订中标合同之前即就合同实质内容达成一致,订立了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所有合同均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本案工程为大型拆迁安置工程,合同一和合同二约定建设面积约40万平方米,合同价款6亿元,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凯创公司在订立合同一和合同二后,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了合同三和中标文件。凯创公司与三建公司均认可双方系走招投标手续签订合同三,实际履行的是合同二,足见本案工程未真正进行招投标。林凯公司、凯创公司在合同三订立之前即与三建公司就合同实质内容达成一致,订立了合同一与合同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三份合同均无效。

案例索引: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咸阳凯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裁判日期: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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