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点心理学之813:女性单方决定终止妊娠情理法如何平衡,才能避免不良后果。/自杀问题

                 自杀危险的判断
  观察:注意观察病人的各种反应和变化。自杀意念出现之后,情感、行为和态度常会发生不同的变化,如因内心冲突、犹豫、彷徨而表现更强烈的焦虑紧张或激越。
决意自杀后如释负重,情绪迅速平静下来,对以往的问题不再追究,不再抱怨,变得宽容或麻木不仁。
向亲友透露出对人生的悲观情绪。自责自罪,对家人表述内疚和歉意。极力否认自杀企图,回避讨论自杀问题,拒绝接受医疗照顾。
做一些具体准备,如最后与亲人会面、嘱托、清理私人信件、购买药物、写遗嘱等。有些人绝望后,可表现出明显的敌意和较强攻击性。
以上情况均均预示,患者近期有自杀的可能性。
注意向家属、亲友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常能得到重要的信息。
一些量表或问卷,对医生了解病情也有帮助,但并不能代表有针对性的交谈、观察及向家属了解病史。
错误的判断可导致严重的后果,以致使自杀者失去治疗和抢救的机会。
在自杀危险的评估时应注意,有自杀意念者并不总是要隐瞒自己的企图,不少人在自杀前,以不同形式明确表达过自己的想法,常被误认为是威胁他人。
近期内有过自杀未遂或自杀行为者,特别是重复发生后,也会被误认为不是真的想死,以致放松了警惕。
有些自杀意念非常强烈的人,被及时发现而获救后,常会采取更加隐蔽或致死性更强的方法再次自杀,因此这些人自杀的危险性是很高的。
有些人最初的自杀意念并不强烈,自杀的动机带有呼吁和求助的特点。如果他们的行为没能得到重视,原有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则可毁灭掉最后的希望,最终可导致难以挽回的自杀行为。
因此,对于自杀意念和行为,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警惕。
                
              今日精选案例分析
全球确诊病例累计12957万余例,死亡
282.4万余例。境外输入5300例。
刚刚生效的《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如离婚冷静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明确了近亲结婚的范围,对高额彩礼的规定及退还等。
吕先生妻子经过短暂的恋爱过程后,闪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了合法夫妻。
吕先生因工作繁忙,经常加班加点,就迟迟没有将生育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但从内心来说, 他还是很希望有自己的孩子,以享受天伦之乐。
功夫不负有心人,几年后妻子终于成功成功怀孕。他非常兴奋,早已沉浸在为人父的喜悦之中。
令他意外的是,妻子考虑到自己的事业发展问题和经济压力,在没有与他有任何商量的情况下,自己决定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由于做父亲的愿望破灭,他感到非常失望和愤怒,就以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有人认为,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有人认为,妻子有权自己决定生与不生。其实问题并没有这么直观和简单。
从情理上讲,妻子在没有与丈夫沟通的情况下,自己终止妊娠的做法,是对丈夫的忽视和不尊重。无疑会对婚姻和谐与幸福,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民法典》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讲,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并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同时法律又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
也就是说,是否生育,是否终止妊娠,从法律角度讲,确实没有要求必须与丈夫商量。吕先生的诉求,法院不会支持。
因为生育并不是婚姻的唯一目的,女性并非生育工具。在生育问题上,法律更多地保护女方的利益。
另一方面,法律强调夫妻关系平等,应当相互尊重,如果双方在生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
也就是说,在生育问题上,如果妻子与丈夫商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妻子仍坚持自己的想法不予退让,将会面临婚姻破裂的法律风险。
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不仅是对丈夫的不尊重,而且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如果由此导致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吕先生起诉离婚,应该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的和谐幸福,源于双方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关心,相互爱护。如果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自私任性,肆意践踏对方的尊严,毫不顾忌对方的心理感受,则婚姻不仅不会幸福,更难以持久。
法律规定是处理纠纷的底线,尤其是婚姻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不要总是用法律来衡量,因为家是讲情的地方,不是讲理的地方,更不是讲法的地方。
首席心理专家,北大医学部在职研究生,高级心理咨询师,中级心理治疗师,资深主治医师,长期从事医学病理心理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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