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厘清“证据审查”与“举证”、“质证”和“认证”四者之间的关系
作者:曹春风律师
一直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对“证据审查”的概念语焉不详,更难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切入,对这一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概念加以诠释和准确的描述,在此窘境之下,理论界才不得不开始引用“举证”、“质证”和“认证”等概念,来试图对“证据审查”概念从多维角度进行解析。换言之,我们必须清晰了“举证”、“质证”、和“认证”概念的基本内涵和三者的逻辑关系,才能真正推导出“证据审查”的属性以及依托这样一个术语,在刑事诉讼中构建起一系列理论框架。
所谓的“举证”是指刑事案件的庭审中,法律允许的诉讼参与人采取出示、宣读、播放等方式向法庭展示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事实主张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中举证的主体一般包括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
所谓的“质证”是指由法律允许的诉讼主体在案件庭审过程中通过采用质疑、辩驳、对质、辨认、展示、宣读和说明、辩论等形式审查证据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以确立或排斥证据的证据能力从而对法官的判案形成强烈影响的一种诉讼活动。质证有举证来发动,但并非凡举必质,质证只是在举证后,对证据存疑时才发动。
所谓的“认证”是指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对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审判人员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判断,对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确认的活动。简言之,认证就是确认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理清了每个概念的内涵,我们也就清楚了“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脉络,实际上是贯穿于一个案件司法证明活动的全过程不可或缺的基本构成要素。简而言之,在我看来“举证”、“质证”和“认证”等要素的相互作用构成了证据审查的“横向构造”;而在对证据的可采信的判断则构成了证据审查的纵向构造,进而我们也就很清楚的得出结论即,“证据审查”是一个包含“举证”、“质证”和“认证”等要素在内的一个“立体性”的法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