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有干货

2021年5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5日16时0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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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与行为税是否应合并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2.制造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3.制造业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4.企业将中间试制品赠送给客户,视同销售确认了收入。这笔收入是否需要从研发费用中扣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七、其他事项

……

(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因此,企业将中间试制品赠送给客户,视同销售确认了收入。这笔特殊收入需要从已归集的研发费用中扣减。

5.企业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定额扣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因此,企业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定额扣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计算享受优惠。

6.已足额计提折旧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体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规定,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事项,均需填报本表。

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4)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因此,已足额计提折旧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体现。

7.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其中一家二级分支机构存在查补税款,应如何在总分机构之间分配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二级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因此,查补税款的50%应分配给总机构缴纳,50%分配给参与检查的二级分支机构缴纳,未参与检查的其他二级分支机构不参与分配。

8.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是否包括企业停薪留职的员工?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第二条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因此,如企业停薪留职的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仍存在,应计入从业人数。

9.企业取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因此,企业取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10.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目标脱贫地区进行扶贫捐赠,是否必须取得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名称的捐赠票据,才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的政策解读规定:“十一、企业进行扶贫捐赠后在取得捐赠票据方面应注意什么?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

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因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目标脱贫地区进行扶贫捐赠,必须取得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名称的捐赠票据,才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1.高速通行费、停车场的车辆停放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的范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高速通行费、停车场的车辆停放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2.营业执照副本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

因此,如营业执照正本已缴纳印花税,其副本免征印花税。

13.签订信息系统运维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十、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信息系统运维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4.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五条规定:“我省范围内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所应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应出具税务机关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对未出具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者不属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15.银行之间签订资金寄库合同(将银行的现金寄放在另一个银行保管),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二、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立合同人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

因此,银行之间签订的寄库合同属于仓储保管合同,应按仓储保管费用1‰缴纳印花税。

16.签订园林地质勘察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因此,签订园林地质勘察合同,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缴纳印花税。

17.个人是否需要对其购买的写字楼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

因此,个人在房产交易环节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写字楼未使用的,免征房产税;由个人自行对外经营使用的,从价计征房产税;对外出租的,从租计征房产税。

18.我公司在2017年1月已被法院裁定破产,之后月份是否都可以免征房产税?已缴纳的房产税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七、……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的通知》(〔1986〕闽税政三字第1067号)……同时废止。”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你公司自2017年1月破产之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可以免征房产税。已缴纳的房产税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申请退还。

19.出租房产墙面上的广告位,是否需要从租计征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房产墙面上的广告位不属于房产,出租房产墙面上的广告位不需要从租计征房产税。

20. 个人转让股权过程中支付的咨询费,是否可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因此,个人转让股权过程中支付的咨询费不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的合理费用,不可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1.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剩余的利润转到投资者的账户,是否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剩余的利润转到投资者的账户,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2. 企业高管取得按年薪制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第一条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第五条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2021年12月31日前,企业高管取得按年薪制发放的工资,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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