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8 每日一税】外商投资企业分配利润的税务处理

【20210628  每日一税】

外商投资企业分配利润的税务处理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63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众所周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分配给境外非居民企业的,应按规定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分配利润有关涉税事宜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众所周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分配给境外非居民企业的,应按规定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举例与大家探讨——

【案例简介】M公司于2000年成立,由居民企业M集团和香港A公司共同投资1000万元成立,其中香港A公司占股34%。截止2021年5月31日,累计未分配利润9000万元,其中归属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未分配利润1800万元。

问:M公司拟于2021年6月分配利润9000万元,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案例解析】M公司的外资股东香港A公司占股34%,属于标准的外商投资企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16年修正)》

第四条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每日一税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主席令第26号)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并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换言之,2019年(含)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需占股25%(含)以上;2020年(含)以后,只要有外资投入,无论占股多少,都是外商投资企业。

M公司账列未分配利润9000万元,其中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未分配利润1800万元,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未分配利润7200万元。

因此,M公司分配利润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后的政策分段进行税务处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配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利润的税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分配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外方法人股东)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居民企业(中方法人股东)的,同样免征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M公司分配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1800万元,其中分配M集团1188万元,分配香港A公司612万元,均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配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的税务处理

(一)分配利润给居民企业股东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策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因此,M公司分配2008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7200万元,其中分配M集团4752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分配利润给境外股东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以后实现的利润,分配给境外股东时,应按规定申报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M公司的外方股东为香港A公司,可按内陆与香港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可享受5%的优惠税率。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陆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

第十条 股 息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

因此,M公司给外方股东为香港A公司分配,2008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2448万元,应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122.40万元。

总结:2008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分配利润时,中方法人股东免税;外方股东应分段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分配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利润免税,分配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应按10%缴纳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思考:M公司于2000年成立,由居民企业M集团和香港居民王老五共同投资1000万元成立,其中王老五占股30%。截止2021年5月31日,累计未分配利润9000万元,其中归属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M公司拟于2021年6月分配利润9000万元,王老五如何缴纳个税?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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