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组织/活动的认定与界限

传销组织/活动伴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已披上层层伪装进入到日常生活。传销组织/活动经常经过精心包装,伪装成“利国利民利己”的各类“投资”,以国家工程、养老传销、旅游传销、金融传销等形式出现在公众视野之中。如何剥开包裹严实的伪装,精准的辨别传销组织/活动,是律师刑事业务判别罪与非罪的必备技能,也是公众所需具备的“日常辨别能力”之一。

《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传销活动”: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
从以上条文中提炼组成传销组织的四个必备核心要素,分别为:(1)「收取入门费」——参加者需缴纳费用才能获得加入资格;(2)「层级制度」——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3)「团队计酬」——参与者主要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4)「骗取财物」——以骗取财物为目的。

01

收取入门费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是对收取入门费的完整描述。

但该描述属于抽象的描述,其中仍有许多细节需要厘清。

1、入门费作为传销组织必备要素的要求

传销组织收取的费用应当具备一个核心功能: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第二条“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等法律条文中对入门费的这一核心功能都作了认定。

该功能在构成整个传销模式中承担中重要一环,使得参与者有了归属感,也让参与者获得发展下线的权力感,更营造了传销组织能够延续上线发展下线形成复式增长的模式。

如果某个组织在参与者缴纳费用后没有给予其发展下线的资格,那么该组织便无法形成入门费辐射增长的能力,更可能是个单纯诈骗组织,而非传销组织。

2、有无商品或服务是否是区分传销活动的标准?

商品、服务只是传销组织的表象,商品或服务的有无并不是区分传销活动的标准

随着传销活动的复杂化和隐蔽化,传销活动为更容易获取参与者的信任,其对外展示出的外观表象在一定程度上都有商品或服务。但由于传销组织内的商品/服务的道具性,其特征存在一定共性:缴纳费用与商品/服务并不对等、退费/货渠道不畅通、商品/服务供应不畅、商品/服务质量存在瑕疵、商品/服务存量较小。

现实案例中,“97东方商城”、“权健”、“御中原”等传销活动的商品或服务都存在以上共性。

由此可知,商品/服务都只是传销组织的幌子,其存在与否仅取决于传销活动引诱方式的复杂程度。隐蔽性高的传销组织可能拥有种类丰富的商品/服务,能不能兑现另说;而简陋的传销组织可能只有口头忽悠,意图完全裸露。

3、部分人员不收取入门费是否能够否定传销组织的性质?

在传销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小部分参与者因种种原因不收取入门费的可能性,但该种特殊原因只占小部分,或存在的意义是为传销组织的更好发展做铺垫。

其一可能性,组织发展初期或特殊阶段,为扩大组织规模而短暂不收取入门费用。传销组织的入门费金额的门槛与人员增长的速度成反比,收费金额越高,参与人员越少。因此在组织发展初期或特殊阶段,为短暂获得参与人数的激增效果,会适当的给予特定人员免除入门费的“优惠”,以期更多上线带来巨大数量的下线。

其二可能性,由原本的合法组织转化为传销组织,团队原先人员无需缴纳入门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合法组织在经营不善或利润较小的情况下,主动或被动转化为传销组织的案例,而原组织人员作为传销组织的班底,无需缴纳入门费,只需发展“需缴纳入门费”的下线即可。

由此可知,部分人员不收取入门费并不能影响传销组织的定性,仅会对传销组织的成立时间或转化时间存在影响。

02

层级制度

层级制度作为所有传销组织的共有特征,常被作为区分传销组织、诈骗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的关键要素。但并非所有的层级制度都是辨别传销组织的要素,传销组织的层级制度是有独特含义及特征的。

1、传销组织层级制度的含义

传销组织的层级指的是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按照推荐和被推荐关系所形成的上下线关系层级(如A发展B、B发展C、C发展D这样一种上下关系层级)。

层级身份之间存在两层含义一是,上下线之间存在发展与被发展的关系;二是上下线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上线直接或间接地从所发展下线缴纳的“入门费”中获得报酬/返利。

直接获取返利的方式通常体现为上线从下线缴纳的费用中按一定比例抽取报酬,间接获取返利的方式则主要表现为上线从下线所发展的所有层级的下线所缴纳的费用中按不同的比例抽取报酬。

《刑法》及相关法律中所规定的传销组织/活动中的“层级”含义,仅指以上所述层级的描述和含义。

2、传销组织中其他级别制度

除层级制度以外,传销组织内部还可能存在会员等级制度职务等级制度,三者容易相混。会员等级制度和职务等级制度并不能等同于区分传销组织与否的层级制度。

会员等级制度一般按照加入时间、消费额度的不同赋予消费者钻石会员、铂金会员、黄金会员、银卡会员、普通会员等身份,不同会员享有不同比例的消费返利。这里的会员等级制度表面看起来也是一种层级,但这里的层级只是作为返利比例的计算依据,各会员层级之间的发展关系及返利关系并不存在直接关联。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会员层级等同于传销犯罪中的“层级”。

职务等级制度一般为更好维系整个组织运营而存在,按会员能力的不同赋予会员老总、经理、主任、组长、业务员等身份,即常见的“五级三晋/阶”制度。不同的职务等级身份之间一般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是管理人员并不直接或间接从被管理人员处获取相应的返利,管理人员也不一定是被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上线。

03

团队计酬

“团队计酬”的定义为:“在市场销售活动中,销售团队中的销售人员可以从其直接或间接下线销售员的业绩中获得报酬/返利”。
团队计酬一般成金字塔式发展,存在着倍速裂变的可能性,使得销售人员产生了不断拓展、培训下线的积极性,因此广泛被用于市场营销领域。

“团队计酬”应当属于一个上位概念,以获得报酬/返利的主要原因为标准,应当细分为:“人头式——团队计酬”“业绩式——团队计酬”“混合式——团队计酬”。其报酬/返利的主要原因一一对应的为:直接/间接推荐来的消费者购买实际商品而带来业绩、直接/间接推荐来的消费者缴纳了入门费、直接/间接推荐来的消费者带来实际商品业绩和入门费。

不是所有的“团队计酬”的组织都应当被认定为传销组织。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之规定“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可以得出,传销组织应当以“人头式——团队计酬”为主要计酬模式。

对于一个组织采用“混合式——团队计酬”,是否属于传销组织?应当以报酬取得金额多数的来源来判断其侧重点为“业绩”还是“人头”,报酬的多数来源的侧重点为“人头”,则从计酬模式上已经趋近于传销组织。

04

骗取财物

传销组织/活动严格意义上属于特殊种类的诈骗活动,因其需具备独特的引诱方式、组织结构、计酬模式等而被定义为传销组织/活动,但始终包含了诈骗罪的核心要素:骗取财物。
在传销组织中,“入门费”、“层级制度”及“人头式——团队计酬”的程序、特征、方式、手段等要素,也都指向骗取财物这一核心目的。

那么,对于传销组织/活动应当具备诈骗组织中骗取财物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传销人员具有欺骗行为、被害人因欺骗行为而产生认识错误、基于这种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

需要注意的是,传销人员的欺骗行为不一定要求传销人员认知到自己的行为属于欺骗行为,这种欺骗行为更多的是传销组织的模式传承下来,欺骗行为及模式较为固定,不以传销人员的认知与否而改变。

总而言之,实践中传销组织的认定界限不一定非常清晰,剥开层层外表探究本质是有一定难度的。但把握住传销组织的核心要素,对于认清某一组织是否属于传销组织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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