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类总规则所称“基本特征”的内涵研究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二(二)的完整内容为:“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的原则归类。”总规则三(二)为:“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归类实践中,常见与上述规则适用相关的一类问题是:由于混合物或组合货品中的不同组分在相互比较时,几乎总能确认某一组分较其他组分具有优势地位,但实际上并非所有此类货品都能适用规则二(二)[或规则三(二)]将之按具有优势地位的那部分材料或物质(或由其构成的货品)所在的品目进行归类,除了那些可按列名直接适用规则一归入列名品目的货品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混合物或组合货品实际归在了对应货品类别的兜底品目。
举例而言,以糖为基料但加有相当大量脂肪乃至乳或坚果的膏应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归入品目21.06,而不是按作为基料的糖归在第十七章。然而,在白砂糖中添加少量葡萄糖制得的“预拌糖粉”仍可作为固体蔗糖归在品目17.01。
又如,带框的安全玻璃制车窗应作为汽车零件归入品目87.08,而不是按构成基本特征的安全玻璃归在品目70.07。然而,装有其他材料制的非主要部件[例如,塞子、接头、旋塞等,夹紧或固定用的圈或环,或其他紧固件或支承件(支架、三脚架等)]的玻璃机器、机械器具或装置仍应作为玻璃制品归在第七十章。
为解释上述现象,有必要对总规则三(二)所称“基本特征”之内涵重新加以解析:如果认为构成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即优势组分,则不应出现混合物或组合货品归入兜底品目之现象,又因事实上存在此类现象,故构成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不应完全等同于优势组分的概念。另一方面,前所谓“优势组分”是通过比较混合物或组合货品中不同组分得到了结果,而未与协调制度的品目范围进行比较,但事实上总规则二(二)——规则三(二)之适用前提——是对品目范围的扩大,故可认为在理解规则三(二)所称“基本特征”的过程中应当结合实际货品与可能归入之品目的范围,即判断混合物或组合货品是否保留了某一品目所述材料或物质的特征。其与“优势组分”说的区别在于,令混合物或组合货品保留某一品目所述材料或物质的特征之组分一定较该货品中的其他组分具有优势地位,但具有优势地位之组分未必能使整个货品保留该组分所对应品目之商品的特征。
最后,上述推论其实也完全可以适用于组合机器或多功能机器按主要功能归类还是归入兜底品目的问题。例如,泵式自动加润滑脂机应作为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机器及机械器具归入品目84.79,而不是按状似具有主要功能的液体泵归于品目84.13,因其已失去了液体泵的特征。
·END·
一个研习商品归类的小世界
微信号:guilei_ke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