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储物箱(storage trunk)不归在衣箱(trunk)?

储物箱(storage trunk)有时会被视作“衣箱(trunk)”按列名归在品目42.02,但是根据第四十二章注释:“二、本章不包括……(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故品目42.02不应包括那些已构成品目94.03所列“家具(furniture)”的商品。

另一方面,虽然“家具”的概念关乎习俗文化而无绝对的标准,但根据94.03品目注释:“本品目不包括:(一)不具备家具特征的旅行箱、衣箱及类似品(品目42.02)。”这间接表明了品目42.02所列“衣箱”应当用于旅行(travelling)且不具备家具特征[注:该款注释的原文为“The heading does not  include: (a) Travelling chests,  trunks and the like, not having the character of furniture (heading  42.02).”故可认为travelling也同时修饰了trunks]。

然而,不应将“旅行(travelling)”的概念等同于“可移动(movable)”,因为根据第九十四章的总注释:“本章所称的'家具’,是指:(一)任何'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协调制度中其他品目更为具体列名的货品),它们的主要特征是供放置在地上,并具有实用价值……”

以此之故,具备家具特征的储物箱(storage trunk)实际应作为其他家具归入品目94.03,而不是按具体列名的“衣箱(trunk)”归在品目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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