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信精选第八期
陈老师,你好,工作中遇到个化工品的归类,针对化工品归类,是只看结构,还是需要看反应原理,因为探究反应原理才知道是哪个官能团发挥作用,希望老师百忙之中指点下,谢谢。
对所询商品的研究进一步加深了自己对第二十九章有机化学品归类的理解,在此先谢过提问者。
该化合物名为N-叔丁氧羰基-L-亮氨酸 N-羟基琥珀酰亚胺酯(CAS 3392-09-4),从结构看,其主要包含一个羰基酰胺结构和一个亮氨酸与羟基琥珀酰亚胺构成的酯。
酯类有机化合物一般考虑适用章注五(一),但根据该条章注:
本章第一分章至第七分章的酸基有机化合物与这些分章的有机化合物构成的酯,应归入有关分章的最后一个品目。
即章注五(一)其实仅适用于第一分章至第七分章的有机化合物,而羟基琥珀酰亚胺本身不属于第一分章至第七分章(羟基琥珀酰亚胺的具体归类见下文),故严格来讲并不适用该条章注。
又根据第二十九章章注三:
可以归入本章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货品,应归入有关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
故该化合物似亦可从后作为仅含氮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归入品目29.33,但又根据29.33品目注释:
29.33 仅含氮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
……
本品目不包括多元酸的酰亚胺。
因此,如琥珀酰亚胺(CAS 123-56-8)虽含有氮杂环的结构,仍应按羰基酰亚胺化合物归入品目29.25。
见于该品目注释第一款第二项:
29.25 羧基酰亚胺化合物(包括糖精及其盐)及亚胺基化合物:
一、酰亚胺类
……
(二)琥珀酰亚胺,用于化学合成。
这里就引出了一个问题:品目29.33在排除多元酸酰亚胺的同时,是否也一并排除了多元酸酰亚胺的衍生物?例如,羟基琥珀酰亚胺(CAS 6066-82-6)到底应按羟胺的有机衍生物归在品目29.28,还是根据章注三从后作为氮杂环化合物归入品目29.33?
对此,美国海关曾于1996年制发了Ruling NY A89531,将一款羟基琥珀酰亚胺归在了品目29.28。
但若按美国海关的这种思路,即认为品目29.33也不包括琥珀酰亚胺的衍生物,那么在不考虑归兜底品目29.42或适用总规则四的前提下,所询化合物就存在无号可归的情况了:既不能适用章注五(一)按形成酯的化合物从后按羟胺的有机衍生物归在品目29.28,又不能按氮杂环化合物归入29.33。
上述矛盾在美国海关对于另一种类似化学品的归类意见上也有体现,其在2001年先后将同一化合物9-芴甲基-N-琥珀酰亚胺基碳酸酯(CAS 82911-69-1)分别归在了品目29.28(NY G87800)与29.33(NY G88454)。
故认为品目29.33仅不含多元酸的酰亚胺,但包括多元酸酰亚胺的衍生物,从依据适用的角度更为合理,即将上述9-芴甲基-N-琥珀酰亚胺基碳酸酯、羟基琥珀酰亚胺及所询之N-叔丁氧羰基-L-亮氨酸 N-羟基琥珀酰亚胺酯均适用第二十九章章注三 归入品目29.33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