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你要的跨境电商判刑来了,还1VS3!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单位老金金公司在进口日化用品的过程中,为降低经营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小陈陈与鹰腾公司共谋,将原本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为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进口,骗取优惠税率,并且制作虚假低价报关单证提供给鹰腾公司刷单申报进口。经上海松江海关计核,被告单位老金金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申报进口货物共计181票,其中少量货物系代理他人进口,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3,545,118.58元。
公诉机关出示了《情报线索移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办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真实采购发票、箱单、提单》《小陈陈微信聊天记录》《对账结算单》《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营业执照》《企业注册基本信息》《常住人口信息》、恢复提取的相关电子数据、另案处理人员王**、季**、王**、赵**等人的供述等证据
在被告单位与鹰腾公司的共同犯罪中,被告单位因没有进口相关货物的进境备案资质,主动找到鹰腾公司,共谋采用伪报贸易方式即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并在鹰腾公司提供的表格中填写虚假低报价格,虽不清楚鹰腾公司最终报关价格,但对于低报事实有一定的认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既是走私犯意的提起者,同时也是实际货主即走私获益者,较鹰腾公司没有明显的主次之分,故不能认定为从犯,被告单位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2018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货主“杰森”(音)所进口的货物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前提下,联系鹰腾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腾公司”)王某1、季某某、王某2(另案处理)并传递单证、个人采购订单等,将11票货物以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进口。经计核,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5,191,680.8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8年3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单位犇某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代理国内客户申报进口化妆品的过程中,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被告人尹某某与他人共谋后,决定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涉案货物交由鹰腾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腾公司,另案处理)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申报进口,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从而享受优惠税率。期间,犇某公司将涉案货物的单证等交给鹰腾公司,由鹰腾公司伪造虚假的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等向海关申报。经上海松江海关计核,犇路公司以上述方式申报进口涉案货物共计131批次,从中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5,020,894.1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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