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说中的最低评标价法,到底怎样操作?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最低评标价法,作为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中的一种重要的评标方法,就以法律的形式,在全国建筑领域内全面推行。实施以来,它对于有效降低工程造价、促进企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最低评标价法在具体的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地影响到它的作用的发挥。具体表现在:
一是把最低评标价法等同于最低价中标法。工程招标中,大量采用简单的、绝对的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单纯以价格作为中标与否的评标依据,而没有考虑工程质量、工期、企业信誉、业绩等因素,往往是谁让利多就由谁来中标。成本价到底是多少?该如何计算?成本价的核算,没有明确的规定,谈“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就没有着落。这样直接造成了企业投标报价的失控,引起低价竞标的恶性竞争,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效益和发展,也极大地破坏了建筑市场的规范和秩序。
二是低价中标后出现许多质量安全问题。低价中标后,投标人不但无利反而亏本,为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放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从而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严重地影响到工程合同的顺利履行,出现“半拉子”工程,“豆腐渣”工程,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那么,如何解决最低评标法在实际推广中出现的问题,正确运用好最低评标价法,让它发挥积极的作用呢?
一、要严格把握最低评标价法的概念
首先,要抓住最低评标价法的实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其中“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最低价中标,而是最低评标价中标。
因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是要求评标委员会必须综合评审除价格外的其他因素,以弱化价格因素对结果的影响,也就是:以投标书的报价为基数,将报价之外需要评定的要素(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业绩等)按预先规定的折算方法换算为货币价值,按照对招标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在其报价上增加或减少一定金额,最终形成评标报价。
所以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因此,最低评标价法并不是最低价中标法。正确完整地理解招标投标法中的这一规定,是科学运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活动的前提条件。
其次,严格界定成本价并有效控制低于成本的低价竞标。
一是明确成本价内容和计算方法。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成本价的内容及计算方法,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定,并以法规的形式进行公布,供社会统一使用。要包括为完成工作项目所消耗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措施费等成本因素,并考虑质量、工期、安全、风险等方面。
工程造价中的规费以及通用措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严格按政策规定列为不可竞争费用计入成本价之中。由评标委员会中的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根据自己所熟悉掌握的市场行情和施工技术、造价知识等在评标时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界定。
二是为避免将管理水平高、施工成本低的有实力的企业的低价投标排除在外,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规定,在确定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成本价之前,应当给予投标人对所报投标价格进行解释、说明的机会。
否则,评审只能成为一种形式。这样才能做到防止投标人以过低的投标报价恶性竞标,又能在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招标人得以确定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平竞争的目标。
二、要创造有利于实现最低评标价法的环境
首先,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基本制度的贯彻落实。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时,要在保证中标人具备履约能力的条件下选择相对的低价。但是,价格的高低并非是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直接原因。低于成本上升的报价确实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但高价中标后,如果没有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和监督配套制度也难免会发生质量安全等方的问题。
中标人是否真正发挥出自身具备的履约能力,是否会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是否会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是否会多估冒算等,都要依靠配套的相关法律来保障。
因此,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工程建设管理基本制度,才能确保招标项目目标的实现。
主要包括:
①项目法人制。让招标人能够真正作为投资主体担负起职责,从提高投资效益和确保工程的质量的原则出发,真正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②招标投标制。严格投标人资格审查,杜绝串标、围标、陪标及非法挂靠等违法行为,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让施工企业认识到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性,自觉主动地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施工成本、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企业信誉来增强竞争能力,建立起符合本企业生产水平的企业定额,有效地控制施工成本,保证投标最低报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③工程监理制。通过有效的工程监理,对工程材料的使用、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面跟踪管理,尽最大可能减少质量安全方面隐患的发生。
④合同管理制。在项目的实施前和实施的过程中,严格按合同约定办事,有力地约束各方的行为,从而实现招标项目的实质性要求。
其次,要加强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政府主管部门要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充分民挥其应有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努力建立起稳定、有序、诚信、公平的市场秩序。要严厉打击陪标、串标、围标等假招标行为,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公正、公开、公平的严厉处罚,真正承担起维护市场秩序的责任。
最后,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和保险制度。工程招投标的双方,在招投标活动中,都会有各种风险的存在,包括人为因素和不可抗力。建立工程担保制度和保险制度等风险管理制度,来规避工程风险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
主要包括:工程担保、履约担保、付款担保等担保形式以及参加投保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等,大大降低了招投标双方的风险。这样,最低投标价法所带给人们质量安全方面的担扰,就可以大大降低。同时,这也极大地增强了投标人的质量安全意识,增强了责任感,按合同正常履行义务,更有利于合同目标的实现。
总之,最低评标价法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基本评标方法之一,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通过不断研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与时俱进,进一步完善最低评标价法,才能让它真正焕发强大的生命力,在不断发展的建筑市场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