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注明卖方净收,个税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
2019年11月29日,黄小鸭与王美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王美丽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黄小鸭,标明价格为卖方净收100万元。
双方在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对卖方的个人所得税由谁承担出现了不同理解。王美丽认为100万元是税后金额,个税应该由买方黄小鸭另行承担;黄小鸭则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个税应由出卖方承担。由于双方争执不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黄小鸭遂将王美丽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
合同注明卖方净收,个人所得税由谁承担?
律师观点 ·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房屋不能办理过户,主要在于双方对个人所得税由谁承担存在争议。这个争议应当通过交易习惯来确定“净收”的真实意思。律师认为,根据当前二手房买卖交易习惯,所谓的“净收”,一般都是指出卖人实收款项,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中介费、契税、个人所得税和过户手续费等费用全部由买受人另行承担。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净收”,个人所得税应由买方另行承担。
律师建议 ·
1.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对合同价款的构成列出清单,比如是否包含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2.在合同中列明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具体由谁承担,如土地出让金、公摊、个人所得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办证工本费等等。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变更,需缴纳新的税费种类或需缴纳更多税费的,对该税费由谁承担也要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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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作 者 简 介
杨婷婷 ·
杨婷婷,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副部长,专注于二手房法律事务的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擅长办理合同纠纷、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房屋析产、继承等相关法律事务。
苏佳丽 ·
苏佳丽,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专职律师,专注于二手房法律服务,擅长处理合同纠纷、二手房交易、房屋继承相关法律事务。
李 怡 ·
李怡,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见习生,有志于从事二手房法律服务,处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二手房交易相关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