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捡到60万和名表一块,一分钱都得不到?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
你捡过钱没?
我捡过。
十块。
踩一脚,收起来,立马去买了糖吃。
哎,我太不高尚了。
觉悟还有待磨炼啊。
以后我再捡到,不管多少,肯定交给警察叔叔。
就像下面新闻里的清洁工一样:
3月19日海南海口,上午9点左右,一名水上环卫工在美舍河清理水面垃圾时,从河边捞到一个黑色皮包和一个帆布环保袋,里面装着大量现金和一块浪琴手表。经初步清点,现金约有60万元左右,环卫工及时将情况上报公司后,公司已经通报警方,并第一时间将财物移交给警方。目前,警方正在调查这些财物的来源。
新闻没有提及,发现钱财之后,清洁工经历了怎样的思想斗争,但我们知道,结果是:
拾金不昧。
那么,这些钱,他能得多少呢?
有人要说了,捡了上交是本分,不上交查出来要受处分,怎么还想着分钱呢?
说得也是。
不如来看看《民法典》是怎样规定的: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图源网络)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内容,基本是以前《物权法》的规定,最大的变化是一点:
以前是六个月无人领,则归国家;
现在是一年。
按网上律师的解读,这体现了——
国家不与民争利,让利于民的思想。
哇,这必须鼓掌啊!
一条一条,放到此事上,就几句话:
其一、清洁工上交是正确的,占有则为非法。
其二、若有人领取,需支付保管等必要费用。
因为财务已上交,所以相关费用,是给有关部门。
其三、若发布招领公告一年内无人认领,则归国家。
呀,看完之后,倒吸了口凉气。
清洁工捡了这么多钱,外加一块名表,理论上,一分钱都得不到啊。
此理论,又分为两个实际:
一、有人领取,在向有关部门支付了保管费后,还拿出一些钱感谢清洁工——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的报酬请求权,如果失主不愿给,拾得人也毫无办法。
二、像网友分析的那样,贪官、盗贼、抢犯……丢的,不敢回来要,则归国家了。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悬赏。
问题是,他已交到有关部门那里了,悬赏的钱,给谁呢?
我就搞不清了。
有熟悉法律的朋友,不妨指教一二。
不管如何,法律的这些规定,是有传统的,那就是,中国人道德高尚,视金钱如粪土,事了拂衣去,深藏功与名。
哎……幸好我很少捡到钱,否则,真不知该如何纠结呢。
另外,我真的真的真的希望——
是我眼睛夹了豆豉,没有看到可以得到报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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