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办案期限

农业执法办案期限

跟据《农业处罚程序规定》《渔业执法工作规范》《处罚法》《强制法》等整理
1.管辖权争议:7个工作日内协商
2.报请管辖:7个工作日内决定
3.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当日
4.简易程序归档:当日,渔业抵岸之日起2日内
5.立案期限:15个工作日内,特殊延长15个工作日
6.先行登记保存: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7日内处理决定
7.查封扣押: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不超过30日,经批准延长30日
8.法制审核:5个工作日内,特殊经批准10个工作日
9.陈述申辩听证权:3日内提出
10.听证会通知书:7日前送达
11.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不在场,7日内送达
12.缴纳罚款:收到决定15日内
13.复议期限:60日内
14.诉讼期限:6个月内,《土地管理法》15日内
15.公告送达: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16.当场收缴罚款:2日内交处罚机关、2日内交银行
17.催告:6个月+3个月-10日内(理论)
18.申请法院强制执行:6个月+3个月内
19.案件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经批准可延长1年
20.处罚决定公示:根据地方规定

21.暂扣证书证件处罚:暂扣期限届满,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渔业执法程序规范)

22.渔业执法:代履行三日前,制作并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渔业执法程序规范)

23.渔业执法:对于涉案的非法捕捞工具、捕捞方法等问题的认定,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渔业执法程序规范)

24.渔业执法:3日内移送、复议、建议检察机关监督(行刑衔接-渔业执法程序规范)

不计入时限:
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检验、检测、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期日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

第九十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期间不包括在路途上的时间,行政处罚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有效期内。

《处罚法》(2021修正)

第八十五条 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强制法》

第六十九条 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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