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2016-2020汇编(非经常性损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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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上市公司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不正确:
一是当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未将被合并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
二是在报告期内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日取得的存货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在当期全部结转成本,上市公司将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增值部分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三是未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利得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四是未将本年度确认的较大金额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五是非金融企业的上市公司未将处置理财产品等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也未解释原因;
六是将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置应收账款产生的损失错误列示为非经常性损失;
七是未将处置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处置收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
八是计划关停亏损子公司,错误地将关停之前对子公司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作为清算费用列报为营业外支出,并计入非经常性损失;
九是未将投资收益中的债务重组利得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十是未将不符合“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要求的政府补助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例如稳岗补贴、当地开发区管委会给予的为期三年且后续视园区发展情况适当调整期限的运营补贴;
十一是在计算非经常性损益时未考虑所得税影响等。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年修订),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上市公司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不正确,主要表现为:
一是将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事项产生的损益,如处置积压存货产生的损失、子公司因失去主要客户而产生的停工损失等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二是未根据公司经营特征、相关交易和事项发生的频次及性质进行判断,将处置子公司、联营公司股权产生的投资收益作为经常性损益披露;
三是将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内摊销确认的相关费用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或将取消股权激励计划确认的加速行权费用作为经常性损益披露;
四是未正确区分减值损失与资产处置损失,将处置长期资产时未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确认为处置损失,并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五是仅将计入营业外收支的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而未考虑计入“其他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的项目等。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解释性公告1号”),明确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具体项目和披露要求。部分上市公司未能严格按照规定恰当识别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或者未充分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相关信息。
1.未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恰当识别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根据解释性公告1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联营企业股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理财产品,并未根据公司经营特征、相关交易和事项发生的频次及性质进行判断,仅以其自身主要经营活动包括投资及投资管理为由,将上述事项对应的投资收益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个别上市公司将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原持有股权在购买日按公允价值重估产生的损益,或处置合营公司产生的投资损益,错误地列报为经常性损益。
此外,部分上市公司对于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按照新修订的政府补助准则采用净额法列报,但未将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予以披露。另有个别商业零售业公司将提前终止经营门店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
2.与非经性损益相关的披露不充分
根据解释性公告1号,公司除应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外,还应当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规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当在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将部分政府补助或解释性公告1号列举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作为经常性损益,但未在附注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一)未恰当判断识别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1.未能正确识别与股份支付相关损益的性质
根据解释性公告1号的规定,对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认为当期成本费用,属于经常性损益;在可行权日之后,企业需将应付职工薪酬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明确区分在等待期内和可行权日之后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余额,也未披露资产负债表日相关公允价值和损益影响,将实际支付的股票增值权费用超出已计提股权激励费用的股份价值全部划分为经常性损益。
2.将合并商誉减值错误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并购重组实务中,标的资产的出售方一般会对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在一定期间的利润作出承诺。在标的资产未按预期实现承诺利润时,出售方会以股份或现金方式给予上市公司补偿。由于补偿仅针对并购重组交易完成后的特定期间,正常经营情况下,企业取得业绩补偿款不具有持续性,根据解释性公告第1号的规定应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同时,因并购重组产生的商誉,其减值与企业的其他长期资产(例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减值性质相同,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应作为企业的经常性损益。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业绩补偿产生的损益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并且认为商誉减值与业绩补偿相关,错误地将商誉减值对损益的影响也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二)与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披露不充分
根据解释性公告1号,对于重大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应当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规定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应当在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规定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但未在附注中单独作出说明,使财务报告使用者无法根据相关信息作出恰当的判断。个别上市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未进行充分披露,且与财务报表其他信息可能存在矛盾之处,使投资者很难理解该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不符合披露要求。
此外,个别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存在简单错误,其营业外收入中披露的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与补充资料中“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存在重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