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变化最新解析: 离境24个月也不影响未来“转永居”?

英国移民局在近日发布的最新移民法修订通知(Statement of changes to the Immigration Rules: HC 617)中,宣告了因应疫情而衍生的“新冠优惠政策”即将结束。
对于EU Settlement Scheme(欧盟定居计划)来说,这代表,新的变化即将在下个月,也就是2021年10月6日起正式生效。其中,新的变化中有一点颇为重要的是,移民局在新冠疫情期间所采取的临时性特殊政策,通过了《HC 617》而首次正式将这些“特殊政策”写入了英国移民法当中
在这之前,这些“特殊政策”都只是出现在移民局先前发布的相关“指导文件”当中而已。(比如说,针对EUSS的《Coronavirus (COVID-19): EU Settlement Scheme - guidance for applicants》。)
而现在,这些“新冠特殊政策”,也被正式纳入《Immigration Rules Appendix EU》,这自然代表EUSS的相关申请人,未来在申请上更能够“有所依据”。
→ 写入“移民法”为何重要?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新冠特殊政策”将在10月6日后结束;但尤其对于那些尚未持有“定居”身份(Settled Status)的申请人,把相关“优惠政策”纳入英国移民法中,对于这些当事人才是一种保障。
比如说,目前一个持有Pre-settled(欧盟“尚未”定居身份)的当事人,曾经在新冠特殊政策的“适用期间”,有过或出现过“超过移民法原来要求的”离境天数(Absence)的话,未来在申请转成Settled Status(也就是相当于英国“永居”身份)的时候,就能根据《移民法》的法规受到保障,在“适用期间”不会被视为违反了移民法的要求,而影响到未来申请“定居身份”。
另一方面,对于这类申请人来说,未来想要申请Settled Status(定居身份)的时候,也最好可以附上一封解释信,说明清楚自己的情况,并表明自己的“缺席”(也就是“离境天数”)是在移民法允许的范围之内,引用移民法的哪一条法规。
→ 那“适用期间”的离境天数限制,是怎么样的
首先,我们要先说明,在正常情况下,移民法对于Pre-settled持有人,在未来“转永居”方面的“离境天数限制”,基本是和其他具永居导向的计分制签证类别,有著同样的要求-就是“任何”12个月内,不得离境英国超过180天(也就是6个月的时间)。
不过,在新冠特殊政策的“适用期间”(基本就是2020年初疫情爆发起,直至2021年10月6日),当事人如果因为“新冠因素”而离境英国不超过12个月时间的话,基本都不会影响到当事人的“连续居住”(Continuous Residence),也就是不会因此造成当事人的“连续5年”遭到中断而影响到未来的“定居申请”。
而且,只要当事人的“离境”是和新冠相关,即便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即便不是“被迫”离境的(比如认为英国的疫情情况不好,所以暂时不想回到英国),只要当事人离境的时长,不要超过12个月的时间,基本都不会造成负面影响、不会影响到未来“转永居”(也就是申请欧盟的Settled Status)。
→ 要是超过了12个月呢?

根据移民局的相关指导文件,如果当事人离境超过了一年(12个月)的话,当事人必须是基于“重大理由”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 确诊新冠;

  • 因遵守当地政策而进行“隔离”所导致的延迟;

  • 为了照顾确诊新冠的家庭成员;

  • 因新冠导致的交通因素而无法回到英国;

  • 雇主或学校因新冠疫情,要求当事人在英国境外工作或上课。

对于因新冠导致的离境情况来说,这要求当事人届时需要提出证据证明,他们是受阻(Prevented from)受强烈建议或规定(Advised against),而导致无法/不该及时回到英国。

→ 新冠以外所导致的离境情况呢?

此外,还有一种情形其实也很常见,但比较少人提出说明。

比如说,当事人原本单纯因为新冠因素,造成离境英国已经超过6个月,但尚未超过12个月的时间;如果当事人还有其他的原因,需要继续“离境”英国的话,又是如何计算的?移民法是否可能允许呢?

这一点其实有出现本次《最新移民法修订通知》的说明当中。

根据最新的变化,如果当事人已经有了因新冠离境不超过12个月(算为“第一次”离境),但仍有其他“重大理由”(这里指“非新冠直接影响”的理由)而需要继续离境的话(也就是仍然无法回到英国的话),最多可以允许不超过12个月的时间(算为“第二次”离境),而不会造成当事人的“连续5年”因此中断。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二次离境”中,最多只有6个月的时间,可以被计入“5年”的连续居留内;意思是说,即便“第二次离境”可以被允许而不会使得当事人的“连续5年”需要重新计算,但当事人之后回到英国,基本需要等待并累积更长的时间,才能达到“满5年”而申请定居身份。

→ 如果把第一次和第二次离境的“理由”颠倒过来?
意思是说,前面举的例子中,当事人的“第一次离境”是因为新冠因素,第二次则是由于其他“重大因素”;那如果,第一次离境是“和新冠无直接关系”呢?
这样的话,第一次的“其他重大因素”离境,可被允许6-12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时间);紧接著的“第二次”离境必须是因新冠造成的直接因素,可再允许额外的6-12个月(同样不超过12个月)时间。
和前面情况相似,在“第二次离境”中,最多也只有6个月的时间,可以被计入“5年”的连续居留内。
→ 直接因新冠导致离境一次性超过了12个月?
结合前面我们有提到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前12个月内”(也就是不超过12个月)的“因新冠”离境,可以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比如说,单纯觉得情况不好,不想冒风险回来)。
但“超过12个月”以后,就不能够是“自己选择”,而必须是因新冠直接影响的“不得已”理由,比如班机停飞等的“被迫”延误(像是航班停飞,不得已一直延后而需要改签)。
丽莎也建议,所有这些理由,当事人届时申请的时候,都应该详细附上证据和说明,向移民局解释自己延误/离境的“正当性”。
今天的文章丽莎主要针对EU Settlement Scheme和移民局最新修订-针对新冠特殊政策的引用来做说明。这对于未来想要通过EUSS路径来拿到英国永居的申请人,是特别需要注意的。
当然了,有关新的变化方面,还有其他路径和细节可以继续聊的,丽莎争取在之后的文章继续和大家研究这方面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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