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南方区域生猪养殖现状及前景
1、各主要水网的生猪饲料原料以及需求情况
珠三角州地区:广东地区经济较为发达,生猪规模化程度发育较早,目前年出栏500头养殖户比例较大,养殖水平也处于国内前列。主要饲料原料基本靠进口以及从其他省份调运。需求方面,整体工业发展基本饱和,由于经济发达并且是沿海地区,猪肉占总体肉类消费需求比重较低。但是由于广东一直是净迁入人口大省,人口基数的增长有望带动猪肉消费增长。
长三角州地区:主要包括江苏南部地区,上海,以及浙江,整体情况较广东类似,工业经济发展较好,饲料原料靠进口以及调运。整体肉类消费选择较为多样,猪肉占比较小。并且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地区也为人口净迁入大省,人口基数增长也会带动猪肉消费。
长江中游水网地区:涉及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的49个生猪主产县,整体经济发展仍有较大空间,肉类占总体肉类消费比重较大,主要饲料原料玉米基本靠进口以及调运,该地区主要为人口迁出地区,但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工厂内迁,人口迁出速度有所放缓,整体猪肉消费情况预计随着人口迁出速度放缓有多增加。
淮河下游水网地区:涉及江苏北部、山东的29个生猪主产县,该地区整体经济发展仍有较大空间,且因地理位置靠近北方,整体猪肉消费占总肉类消费比重较大,另外,山东为小麦主产地,且靠近玉米主产地东北地区,饲料原料成本运输成本相对其他地区较低;且该地区生猪养殖未超过土地承载能力,可能苏中苏南养殖业会往苏北以及山东转移。
丹江口库区水系:涉及河南、湖北的10个生猪主产县。河南作为国内最大生猪养殖省份,规模化程度得到快速发展,中下游屠宰及深加工企业众多,确保了猪肉消费。河北为人口迁出大省,近些年随着经济发展,人口迁出有所减缓,保障了整体省内消费。另外,首个漯河口岸开始投入使用,对于深加工企业来说,进口猪肉比国内猪肉价格更加低廉,更加优质。相比较其他地区,该地区进口肉对于省内猪肉冲击更大。
2、南方各主要水网的生猪养殖状况及水质条件
珠江三角洲地区:涉及广东的16个生猪主产县,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主产县生猪存栏量398万头,出栏量706万头。广东地区经济较为发达,生猪规模化程度发育较早,目前年出栏500头养殖户比例较大,养殖水平也处于国内前列。珠三角地区属于传统的河口冲击平原,沿河城市群众多。大量的生猪养殖带来环境污染,另外该地区玉米基本通过进口或者外省调运,目前该地区生猪养殖已经超过当地土地承载能力。珠江流域,水域面积2642km2,占珠江三角洲国土面积11.75%,整体工业污染非常严重,从2003年开始,珠江口已经连续11年稳定在最差级别的劣四类海水,而且20多年来总体趋势是在走下坡路,环保压力大。
长三角州地区:涉及上海、江苏、浙江的29个生猪主产县,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生猪存栏量856万头,出栏1632万头,虽然该地区仍有一定的土地承载潜力,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镇化率较高,生猪养殖发展空间不大。该地区玉米绝大部分需要通过进口或者外省调运,养殖成本偏高。长三角区域内河湖众多,水网密布,拥有众多的大型湖泊和河流。长江总体水质尚好,主要水质多为Ⅱ类,沿岸部分具有Ⅲ类水。太湖水质一直在下降,总体为Ⅲ类水(占70 %) ,Ⅱ类水仅占15 %,其他河道、小湖泊均为Ⅳ类和Ⅴ类水。钱塘江水系以Ⅱ类、Ⅲ类水为主。京杭运河为Ⅴ类、劣Ⅴ类水,环保压力较大。
长江中游水网地区:涉及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的49个生猪主产县,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主产县生猪存栏2569万头,出栏286万头,该区域生猪量接近土地承载能力,但该区域整体规模化养殖程度不高。该地区生猪规模化仍处于发育中期,加上玉米需要通过铁路或者内河运输,养殖成本偏高。长久中游水域面积2.13万km2,占国土面积的22.4%,整体水质多为Ⅱ类,沿岸部分具有Ⅲ类水,水质整体较好,环保压力小于其他地区。
淮河下游水网地区:涉及江苏北部、山东的29个生猪主产县,其中21为生猪调出大县,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主产县生猪存栏1311万头,出栏量2556万头,,该区域生猪养殖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该地区气温条件适宜生长生猪,生猪规模化养殖处于发育中后期,充足的粮食资源确保了该地区生猪养殖饲料成本地区国内大部分地区。淮河下游水网水域面积9113km2,占国土面积的19.3%,淮河流域经过多年治理,河湖水质总体呈好转趋势,但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劣五类水质河长约占总河长2成,环保整体压力偏大。
丹江口库区水系:涉及河南、湖北的10个生猪主产县,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主产县生猪存栏量428万头,出栏量516万头,该区域养殖与土地承载能力总体平衡。河南作为国内最大生猪养殖省份,规模化程度得到快速发展,中下游屠宰及深加工企业众多,确保了猪肉消费。水域面积1506km2,占国土面积的4.6%,丹江口水库水质连续25年稳定在国家二类以上标准,水质保持优良。
3、政策相关
2014年相关防污政策:
从2014年元旦起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并要求将畜禽粪便、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这一规定的出台,是对我国农业污染治理中结构性矛盾的现实考量。我国要持续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尽可能地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还田综合利用,是必然要求。
一是调整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相关内容,将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尤其是过大规模的规模化养殖,从鼓励类调整为限制类。
二是改变2007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用地政策。考虑土地消纳问题,对不具备相应规模农田消纳条件的地区进行用地控制。
三是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列入规模化养殖场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要求,尽快完成相关专门导则及土地消纳技术规范的制定。
四是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这一条例已赋予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制止和报告的权利,并要求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排污养殖场限期治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核查信息。要鼓励大型养殖场周边农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到污染防治中。通过加强公众参与,提高土地消纳的可操作性和污染治理效率。
相关补贴政策: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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