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前:理解“文化治理”:理论渊源与概念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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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

作者简介:王前,湖南工业大学商学院讲师,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综合改革协同创新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容提要:在“文化治理”日益成为时新学术概念的当下,“文化治理”这一术语仍是一个需要辨明的概念。从理论渊源来看,葛兰西的“文化霸权”理论、福柯的“治理性”概念、本尼特的“文化的治理性”思想等理论和思想对文化治理概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从概念的流变来看,在中文世界,台湾地区率先“发明”和理论化“文化治理”概念,并在争论中推动了对“文化治理”概念的理解与运用。大陆学界“文化治理”概念的兴起,既是对既有学术脉络的延续,也受到了政策话语的极大推动。对“文化治理”概念的理解,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来把握。“文化治理”,作为一种集理念、制度、机制和技术于一体的治理形式与治理领域,它既涉及文化功能的重新发掘,又涉及文化组织方式的革新,还涉及个体文化能动性的彰显。

关键词文化治理;文化霸权;治理性;文化的治理性;

年来,“文化治理”一词经常性地出现在学术文献中,俨然被视为一个概念明晰、内涵明确的专有术语。然而,仔细梳理现有文献,却不难发现,学界对“文化治理”概念的理解、运用,甚至态度都大不相同,往往是“一个词汇,各自表述”,尚无基本共识。鼓与呼者有之,如有学者直言“国家需要文化治理”[1];有学者呼吁“把治理引入公共文化服务研究”[2];有学者把“文化治理”视为“文化研究的新领域”[3]。析与辩者有之,如有学者认为人们之所以对文化治理有纷纭复杂的理解,一方面固然是由于对文化、治理以及文化与治理关系有着不同的诠释,另一方面是由于文化治理本身有政治、社会和经济三张不同的“面孔”[4];有学者梳理了文化治理的学理背景,指出文化治理是西方学者对治理问题的关注与文化视野相结合的产物,在中文话语中才被建构为一个关键概念[5]。质与疑者亦有之,如有学者认为要慎用“文化治理”这个概念,因为它内在隐含着权力的“文化霸权”[6]。虽然,在社会科学中,对一个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以及伴随着研究的深入,一个概念的内涵因被注入不同的理解而发生变化,是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如果一个概念在学界缺乏基本的共识,其内涵和外延也模糊不清和变动不居,那么就难以围绕这个概念展开较有深度的交流,更难以形成有效的学术积累。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以有关文化治理概念的主要文献为分析依据,辨析“文化治理”概念的理论渊源与概念流变及其背后所关联的相关理论,以期有助于形成有关“文化治理”概念的基本共识。

 一、文化治理的理论渊源

从笔者所掌握的文献来看,学者们在论及“文化治理”概念时,最常溯及的思想和理论包括了葛兰西的“文化霸权”理论、福柯的“治理性”概念、本尼特(在台湾地区又译为“班内特”)的“文化的治理性”思想等,因此,可把上述理论和思想视为文化治理的理论渊源。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葛兰西看来,统治阶级维持其统治秩序,一方面依靠政治组织和军事机构等暴力性机构来维持,另一方面也是依靠宗教团体、学派和传媒等其他组织建立起与其统治秩序相一致的社会秩序支配权或意识形态统治地位。如果说前者是一种基于暴力机构运作的武力统治权,那么后者则是基于意识形态建构的文化霸权(又译为文化领导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葛兰西认为,在日常生活中,新闻传媒成为构筑现有制度和社会秩序之意识形态合法性的统治工具,而教会、学派和各种团体等各种社会建制也发挥了一定作用[7]。因此,在葛兰西看来,与统治阶级所意欲维持的统治秩序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就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统治工具或者统治资源。由于葛兰西的“文化霸权”思想,重视建立和传播意识形态对于统治阶级维持统治秩序的重要性,也即重视相对暴力统治的意识形态统治或者说“文化”的统治的重要性,所以葛兰西的“文化霸权”思想就为后世学者探究“经由文化的治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滋养。

福柯的治理性(govern mentality)概念也被学界视为是文化治理概念的重要思想来源,几乎所有论及文化治理概念的文献都会援引福柯关于治理性论述的相关文献。然而,事实上在福柯的理论中,治理性是一个“一个充满不确定性、危险与让人扰乱的概念”[8](P422),甚至福柯自己都说治理性是“一个丑陋、可憎的词”[9],并一直在不断地“更改”它的定义[10]。概括说来,从福柯学术思想演变来看,其治理性概念指涉三个相互交互随机出现的版本[11]:(一)治理性指涉治理“人口”相关的技艺问题。福柯认为,不同于关注领土的最高权,治理性注重的是经济效益以及人与物的部署,它运作成功与否牵涉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分析、反省、计算、计谋,目标在于人口,是一种政治经济学的知识以及保安机制。也就是说,治理术主要指的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分析、反省、计算、计谋,来实现对人口的治理。概言之,在这里治理性更多体现为一种以人口治理为目标的微观治理机制。(二)治理性既是整体化又是个体化的连接点,也就是得以让宰制的技艺与自我的技艺同时运作的连接点。福柯通过对治理性进行历史分析,认为权力并非一种实体,而只是某种个体之间的关系形式。权力可以全面决定他人的行为,是因为行使权力者对他人的治理,包含了一种特殊的理性,而绝不仅仅是一种彻底的或者压制性的工具性暴力。因此,人们对权力的反抗,也不能仅仅限于以暴制暴或者批判这种制度,而必须去质疑理性的形式或者质问这样一种权力关系是如何被理性化的。进而,对一种治理所依附的权力关系的理解,就既牵涉到对权力关系的整体化质疑,又牵涉到个体对权力关系的个体化理解和反抗。概言之,治理性就是一组权力关系以及得以让权力关系运作而不会招致反效果的技艺[12](P407~415)。(三)治理性牵涉到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牵制关系。在福柯看来,治理指涉个体被他人驱使以及他们如何引导自己。对民众的治理过程,并非威迫民众做治理中所希望的事情,而是一种治理者对他者宰制的技艺与民众自我宰制的技艺相互作用后达成的均衡过程。因此,治理性就是胁迫的技艺与自我的技术的连接点。概言之,治理性指涉治理者对他者宰制的技艺和被治理对象自我宰制的技艺的相互关系。总而言之,福柯的治理性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思想概念,它揭示了治理制度所内含的理性形式、治理者对他者宰制技艺、被治理者自我宰制的技艺之间所具有的复杂互动关系。福柯对治理术以及其涉及的权力关系与互动机制的思想,成为文化治理概念重要的理论渊源,并对英国伯明翰文化研究学派学者本尼特的文化研究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

本尼特将福柯的“治理性”概念引入他的文化研究之中,从而“将文化视为一组独特知识、专门艺术、技术与机制——透过符号系统的技艺(technologies of sign system)与权力技艺(technologies of power)建立关系,以及透过自我技艺(technologies of the self)的机制——并作用在社会之上,或与之建立关系”[13](P60)。因此,文化被他解读为“一系列历史建构的实体……相比于经济与社会性的生产,文化是被生产出如同一个自主的领域,并且被建构为区隔于社会并回过头以一种道德化与进步化的力量作用于社会之上”[14](P521~547)。本尼特关于文化的治理性的研究,很明显受到了福柯“治理性”概念的影响。本尼特对文化的治理性的研究有其明显的学术抱负,他试图通过对文化的治理性的强调,突破英国伯明翰文化研究学派早期文化研究只重视文化批判的传统,把文化政策中文化研究的边缘引入中心,从而使文化研究知识成为可供社会能动者运用来“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实用性知识。因此,在本尼特的理论中,文化不再仅仅是一种生活方式,还是一种连接权力技艺与自我技艺的“作用界面”,是一种作用社会关系之上的治理机制。

 二、文化治理概念在台湾的产生与争论

大约从2000年开始,文化治理概念开始见诸台湾学界文献,并逐步成为学术研究的关键词。从文献检索来看,最早论及文化治理概念的文献应该是廖世璋2002年发表的《国家治理下的文化政策:一个历史回顾》一文。在该文中,廖世璋将文化治理界定为“一个国家在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时空条件下,基于国家的某种发展需求而建立发展目标,并以该目标形成国家发展计划书而对当时的文化发展进行干预,以达成国家原先设定的发展目标”[15]。在廖世璋看来,国家政策计划书是国家治理的手段,通过政策计划书干预文化发展,进而达成国家设定的文化发展的某种目标,就是国家文化治理。

王志弘是台湾学者中较早系统建构、阐释与运用文化治理概念的学者,也是台湾文化治理研究主要的对话者。王志弘主要是从都市治理的角度探讨文化治理。他通过整合福柯的治理性概念、本尼特的文化治理性、治理理论、Castells的都市象征、布迪厄的场域等思想与理论形成了综合性的复杂的文化治理概念。王志弘认为,“文化是个政治场域,亦即支配与抵抗的冲突性社会关系,深植于文化形式、经验与理念中,文化即文化政治”[16]。“文化治理则是一个结合了“治理”和“治理性”的概念,一方面须注重其不局限于政府机构的性质,以及治理组织网络化的复杂状态,另一方面,必须关注文化治理乃是权力规制、统治机构和知识形态(及其再现模式)的复杂联结,文化治理概念的根本意蕴,在于视其为文化政治场域,亦即透过再现、象征、表意作用而运作和争论的权力操作、资源分配,以及认识世界与自我认识的制度性机制”[17]。换言之,文化治理就是“籍由文化以遂行政治与经济(及各种社会生活面向)之调节与争议,以各种程序、技术、组织、知识、论述和行动为操作机制而构成的场域”[18]。作为一个政治场域,文化治理还涉及了主体化或主体的反身性形构,它“镶嵌于特定社会结构与关系网络中,不同的个人与集体行动者,秉持其结构位置上的不同资源、能力和利益,于文化治理场域中操持着差异化的欲望、意向与言行”[19]。因此,在文化治理概念下,“文化分析的向度包括了:结构化力量、操作机制、主体化,以及文化争议和抵抗的动态”[20]。总之,在王志弘看来,文化并非一个中立的领域,而是充满了“支配与抵抗的冲突性社会关系”的政治场域,而文化治理则是包含了政府机构在内的网络化治理组织,通过“程序、技术、组织、知识、论述和行动等”等操作机制,发挥文化的治理作用,以及使“治理”策略性地以文化的面孔呈现的动态过程。王志弘的文化治理概念,不仅强调了文化的治理作用,还揭示文化治理一系列操作机制,以及文化治理过程中存在的支配与抵抗。

针对王志弘的文化治理概念,吴彦明批判王志弘以“文化”这个开放性的概念来含括所有人类的行为,进而使得其对于文化与治理性之间的理论化关系的理解过于繁杂,以至于在这个如万花筒式的架构下,不仅治理的理论色彩被稀释掉,文化也被限缩成一种“以不在场的方式出现”的概念,它变成一个派生、临时角色是的概念,它可以是建筑物、博物馆、节庆、城市书写、社会运动、都市或国族认同等,它轻易地变成一个可被操作或可治理的对象[21]。显然,对于王志弘这种试图通过整合多种理论,而忽视了文化治理特殊性的文化治理概念,吴彦明是比较反对的。他认为文化治理概念的重点应在于描绘文化治理机制“被发现”的过程,以及文化治理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历史转变的过程,也就是“文化的治理化”的这个过程,进而通过“在地化”历史脉络分析,突显出文化治理中“文化之所以能被治理”以及“治理得以文化化”的特殊性[22]。对吴彦明的批判,王志弘基本认同,但在他看来,提出文化治理的概念,重要并不是这个概念是不是有效的分析工具,而是文化治理场域是不是能够指称他纳入其中的复杂现象的适当用语,换言之,也即文化治理能否成为理解台湾社会,乃至有广泛适用性的关键词,取决于它描述现象上的用途,优先于它是否遵从特定分析观点[23]。事实上,从概念的适用性来看,王志弘的文化治理概念与分析框架仍不失为一个有价值的学术创新。他和他指导的研究生运用这个概念与分析框架对台湾地区的文化产业、文化地景、文化机构,甚至社会运动进行的颇具启发的一系列研究[24],以及引起了台湾学者甚至大陆学者对文化治理的关注和跟进研究,就是很好的证明。

综上可见,在台湾地区,经过学者们10多年努力,文化治理概念尽管仍存在争论,但已然成为一个学术关键词,甚至流行词。文化治理概念对于理解文化的治理作用和窥探文化治理的微观机制,以及推动治理的“文化转向”,均发挥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三、文化治理概念在大陆的兴起与反思

“文化治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在中国大陆出现是近10年的事,并且较为明显地受到了福柯和本尼特等西方学者以及治理理论和台湾文化治理研究的影响。从文献检索来看,虽然早在1994年,何满子就发表了一篇名为《文化治理》[25]的评论性文章,但该文主要论及如何通过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来矫正大众文化中的庸俗趣味,提高社会的文化品位,显然不是学术意义上的文化治理概念。从笔者掌握的文献来看,中国大陆从学术意义对“文化治理”概念进行关注,比台湾地区略晚,并明显受到了台湾文献的影响。从时间来看,大约在2007年,学术意义上“文化治理”概念开始出现在大陆学术文献中,并在2013年“文化治理”正式进入官方政策话语之后(在这一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引发了学界对“文化治理”研究的热潮。

从现有的研究看,中国大陆最早从学术意义对“文化治理”概念进行关注的是郭灵凤的《欧盟文化政策与文化治理》一文。她主要是从文化政策的视角关注“文化治理”概念。他通过对欧洲文化政策的梳理,指出欧盟的文化政策呈现出一种“从边缘走向中心”,由民族国家内“文化政策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互不关联、各自为政”走向“跨部门、跨领域、跨民族国家”的复杂网络的合作治理的趋势。“文化治理”指的是为文化发展确定方向的公共部门、私营机构和自愿/非赢利团体组成的复杂网络[26]。显然,在此,“文化治理”与当下正在兴起的“治理”这一政治学概念密切相关,可视为“治理”在“文化政策”和“文化管理”领域的运用。

胡惠林是中国大陆较早从文化产业的视角关注“文化治理”概念的学者。在《国家文化治理:发展文化产业的新维度》一文中,胡惠林指出,文化具有社会治理的功能与特征,文化产业具有治理性。其治理性是文化的治理性的延伸与发展,发展文化产业作为国家战略和政策的提出,具有国家治理的性质,因此,文化产业发展与国家治理的融合就是当今中国的国家文化治理[27]。在胡惠林看来,文化治理主要是指国家文化治理,发展文化产业是治理的中介,而国家文化治理的目标是完善国家治理,进而改变和重塑国家治理模式。尽管胡惠林的论文并没有引用本尼特的研究,但其对文化和文化产业具有治理性(也即具有社会治理功能)的强调与本尼特的“文化治理性”(也即文化是一种可作用于社会关系之上的治理机制)有着相同的理论逻辑。

吴理财是中国大陆较早从公共文化服务的视角关注“文化治理”概念的学者。他整合了治理理论、福柯的“治理性”概念、英国文化研究(含本尼特的“文化治理性”思想)以及台湾文化治理研究的观点,并运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研究。吴理财主张从文化治理的高度重新审视公共文化服务,认为公共文化服务涉及资源分配、社会整合、政治认同,以及这些过程的象征化、美学化和合理化,包含了权力关系的议题(主要体现在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上),涉及政府、社会和市场多元主体关系以及这些关系的协调和合作[28]。因而,公共文化服务既是文化治理的一种形式,也是文化治理的一项内容,在一个公共性日趋衰落的转型社会中,公共文化服务发挥重要的社会治理功能,也即引导社会、教育人民和推动发展[29]。吴理财还通过系统的文献梳理,从政治、社会和经济三个维度,对文化治理的概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释,展示了文化治理所具有的政治面孔、社会面孔和经济面孔,并认为尽管文化治理在具体的实践中可以展现多样面孔和丰富形态,但是其实质都是要透过文化和以文化为场域达致治理[30]。与此同时,吴理财所领导的学术团队,还尝试把文化治理的概念具体运用于“文化站”[31]和“图书馆”[32]等文化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33]等文化形态、“社区治理”[34]等治理领域的研究之中。总而言之,在吴理财及其团队看来,文化治理的实质就是透过文化和以文化为场域达致治理。他们提出的文化治理概念,既延续了葛兰西的“文化霸权”理论、福柯的“治理性”思想和以本尼特为代表的英国文化研究传统,也明显地借鉴了台湾的文化治理概念。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对文化行政部门的政策话语和文化管理相关学科的学术话语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几乎是一夜之间,文化治理、文化治理体系和文化治理能力等概念炙手可热,频频见诸于报刊。在政策话语推动下的文化治理研究,总体来看包括了两个侧重点:(一)强调文化的治理作用,强调文化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例如,有学者就明确指出“文化的使命是为国家治理提供一整套相对稳定、让广大人民接受认同的思想价值体系,也要为即将到来的制度变革、社会创新等打牢思想基础”,“国家治理不仅需要文化来摇旗呐喊而且需要文化为国家治理导航引路”[35]。(二)强调从“文化管理”向“文化治理”的转变,主张突破传统单一的政府主体自上而下“文化管理”,走向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互动合作的“文化治理”。例如,有学者就强调赋予地方文化行政部门更多的文化自主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从而实现文化管理体制机制从单一管理主体走向多元共治,是国家文化治理建设的重点工作[36]。

由于文化向来被学界视为一个应该超越于政治的,具有一定自主性和批判性的公共领域,文化治理概念在大陆学界的兴起,引起了学界部分学者的警觉与反思。他们从批判意义上,指出“文化治理”应避免“泛意识形态化”和“文化霸权化”等误区。例如,有学者就认为在战争年代文化治理的意识形态化有其维护政权稳定和凝聚人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在和平年代继续坚持泛意识形态化则违背了文化发展规律,容易造成文化创造力枯竭、文化发展停滞等不良后果[37];还有学者明确提出应慎提“文化治理”,因为“文化治理”内在隐含着权力的“文化霸权”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可能危害“文化花园”的百花齐放[38]。不难看出,学者们对文化治理的反思,是基于其对文化治理概念的理解,主要关切的是政治与文化的关系,担忧的则是政治过度干涉文化可能会导致的消极后果。

伴随着文化治理概念的学理讨论与政策话语的流行,部分学者沿着逐步清晰的文化治理研究的学术脉络,对文化治理的概念进行了讨论。除前述吴理财对文化治理的政治、社会和经济三张面孔的系统讨论外,还有学者在回溯了“文化治理”问题史的基础上,强调文化治理既涉及机制、机构、策略性层面及其历史性维度,还涉及自我、主体向度及其与他人、客观世界的关联,并强调了文化治理作为一个理论关键词所具有的独特性。具体说来,与“文化政策”不同,“文化治理”具有微观机构性、非科层性的面向;与“文化管理”不同,“文化治理”还强调自治、自由的维度;与“审美教育”也不同,文化治理更关注多样的权力、技术、物质机制,不仅涉及机制、机构、策略性层面及其历史性维度,还涉及的自我、主体向度及其与他人、客观世界的关联[39]。上述学者们通过对文化治理概念进行系统的分析,展示了文化治理在学术话语和政策实践中所呈现的不同面孔,强调了文化治理作为理论关键词所包括的分析维度,以及与“文化政策”、“文化管理”和“审美教育”相比较所具有的独特性,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文化治理”,但是仍未给出较为清晰的“文化治理”的概念。

四、结论与讨论

通过文献梳理形式对文化治理的理论渊源以及概念流变进行分析,不难发现,葛兰西的“文化霸权”理论、福柯的“治理性”概念和本尼特的“治理性文化”观是文化治理概念主要的理论渊源,台湾学界对中文世界“文化治理”概念的产生做出了重要贡献,而“文化治理”概念在大陆学界的兴起,既是学术自身发展脉络的产物,也与政策话语的推动不无关系。同时,关于“文化治理”概念,目前学界并无统一的认识。

综合现有文献,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文化治理的概念:(一)从宏观层面来说,文化治理意指文化不仅是“一种生活方式”,还具有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治理作用,因此,“经由文化的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与形式。这意味着,文化治理研究,不仅要关注对“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文化”的“深描”与理解,以及文化研究所具有的批判向度,还要关注文化所具有的治理功能,也即文化研究的治理向度。(二)从中观层面来说,“对文化的治理”是实现“经由文化的治理”的基本途径,从单一的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文化统治”和“文化管理”走向包括政府、社会组织、文化企业和个体互动合作的网络化“文化治理”将成为一种基本趋势。这意味着,文化治理研究,要超越传统的“管理文化事业”的“文化行政”或“文化管理”思维,更加注重“多元行动主体如何以互动合作的方式实现对文化的治理”。(三)从微观层面,“对文化的治理”不仅涉及政策话语表述、文化象征操作、活动程序安排、实物空间布局等对他者的治理技术,还涉及文化解码、价值认同和行为自觉等自我治理的技术。这意味着,文化治理研究,要更加关注文化政策生产中的“编码”机制、文化机构实施文化政策过程中的话语操作和空间运用技术,以及能动的个体对理解文化政策和消费文化产品过程中的“解码”机制和“自我调适”策略等微观的文化治理机制和技术。

概言之,所谓“文化治理”,是一种集理念、制度、机制和技术于一体的治理形式与治理领域,它既涉及文化功能的重新发掘,又涉及文化组织方式的革新,还涉及个体文化能动性的彰显。在这个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社会组织、文化企业和个体;治理的对象则包括文化产业、公共文化服务和日常文化生活等文化形态;实现治理的技术既包括政策话语表述、文化象征操作、活动程序安排、实物空间布局等对他者的治理技术,也包括文化解码、价值认同和行为自觉等自我治理的技术;治理的目标则是“透过文化和以文化为场域”达致国家公共政策所设定和意欲达到的某一特定时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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