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程序和补偿方面都有哪些不同!
引言
很多来朋友来电咨询中,对于政府在征收的是国有土地还集体土地概念上有所混淆,那么针对不同的征收相应的征收程序会不同,而补偿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这里就给大家总结一下,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程序和补偿方面都有哪些不同之处。
1,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启动征收程序。
2,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征收部门。
3,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公布调查结果。
4,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征询意见,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进行修改。
5,在被征收范围内,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征收主体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7,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8、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0、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4、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6、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7、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8、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9、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征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对于这几项费用的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的区别
对于土地的归属,我国《宪法》第十条作出了明确区分,即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因国有土地上和集体地的性质不同,现行有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集体土地的征收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混用法律法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来进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可能直接面临征收决定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来源:万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