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受理了|小区内的饭店
这事受理了
有拍友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开发区佳地花苑一号楼六单元一楼西户近日将住宅用房改为私人饭店。安装大烟囱排放油烟,油污,噪音大扰民。吃饭的客人车来车往大声喧哗,已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经向小区物业反映无果。请相关部门尽快核查此事。还居民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
每日一句话
不要老叹息过去,它是不再回来的;要明智地改善现在。要以不忧不惧的坚决意志投入扑朔迷离的未来。 ——朗费罗
作为忻州全市人民自己的随手拍,当然要有一个咱市民自己的论坛,大家可以在这里发现美、曝光不文明、反映民生问题、发布便民信息,也可以随便聊聊生活工作的经历和感悟。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不怕反映问题,就怕表述不具体不清楚。底线:要文明理性发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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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忻州随手拍
资料来源:www.034000.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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