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CIC迎检第六篇:这个缺陷,只能聊点盲点
2019CIC第一/二/三/四/五期推送以后,深受好评,不少公司高管留言PSCReady说已经作为公司的迎检指导材料,PSCReady欣慰之余,压力倍增,各位,业余习作,千万不要当真,我们尽力将粗糙的公约讲的滑溜一些,读起来顺畅,摸起来舒服。如有错误,各位海涵。由于本次CIC涉及10个方面的问题,每一期会讲一个或者两个问题,每期开头会一致,都是对CIC问卷的解析,枯燥,猛然新问题,对于新关注的朋友,摸不着头脑,老读者请忍耐些。
下面是2019年度CIC的问卷表格,PSCReady做了标注,整体上需要注意的是:
1、PSCO在NO的位置挑了钩,在PSC的检查报告上一定会有对应的缺陷,船长发现PSC画NO的时候,一定要跟报告对一下
2、标*的2、3、4、6、7、8、9、10是可滞留项目,当然不一定被滞留,要依据缺陷的严重程度。破损控制图1和应急部署表5,在问卷中已经明确不属于可滞留项目。提醒各PSCO注意。
3、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是本次CIC的时间周期,每个备忘录内只进行一次检查,高风险船舶,三个月内有可能被多次检查,如果船舶已经做了CIC,第二次PSC检查时,船长可以出示上一次的CIC报告,会被豁免检查。
第六个问题是:Does the emergency source of electrical power supply its power properly to essential equipment for safety in an emergency? (应急情况下,应急电源是否能够给必要的设备供电以确保安全?)
缺陷代码:04103 - Emergency, lighting, batteries and switches
缺陷建议处理意见:17或者30
这一项目槽点比较多,船员经常吐槽:一个灯泡坏了,也要给写缺陷,PSCO要求过于苛刻!
毕竟灯泡有寿命,可能前一秒是好的,下一秒坏了。不论怎么吐槽,这是PSCO常规的检查项目。PSCReady翻了下缺陷库,常见的缺陷是应急灯损坏、灯罩破裂,表述形式如下:
1. Emergency & working lights in CO2 room unit.
2. Emergency light in Battery room, Muster station and Lifeboat lunched water surface unlit.
3. Lifeboat (S-side) emergency light for lighting outside area - body cracked.
4. Six (6) pcs emergency lights not working (one for electric cable trunk, one for rescue boat deck, four for CO2 room). (ISM)
5. Emergency lights in `A` Deck main are not working.
这些缺陷也没什么好评价的,各位迎检的时候,定期实验吧。本期咱们聊点课外知识。
这一项涉及的公约条款修订比较多,主要涉及的条款有:SOLAS74/CII-1/R25,26条,SOLAS 1981 Amend/CII-1/R42.2,43.2条,SOLAS 1988 Amend/ Chapter II-1/ R42,43条
综合这几条公约,有一些知识点有可能是大家的盲点,比如:
1、应急电向那些部位供电?
2、哪些处所需要3小时供电?哪些需要供电15小时?哪些需要18小时?
PSCReady整理了SOLAS81修正案的条款,该条款适应于1984年9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我们根据这一条捋一捋哪些位置需要应急供电以及需要持续多久,只讲货轮。
应急电源可以是应急发电机,也可以是应急蓄电池组,只要容量足够。
如果应急电源是应急发电机,应急供电的范围包括:应急照明,应急消防泵,舵机,航行灯与无线电设备及通讯、报警、导航设备,具体范围和强度PSCReady做了细分,方便大家对照学习。
I. 应急照明:
3小时供电:甲板上和舷外的每一登艇站处的应急照明。
18小时应急照明:
a) 所有服务和居住舱室的走廊、梯道和出入口、人员升降车和人员升降围阱;
b) 机器处所和主发电站,包括它们的控制站;
c) 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和每一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处;
d) 储藏消防员装备的所有处所;
e) 操舵装置处;
f) 消防泵、喷水系统消防泵(如设有)和应急舱底泵(如设有)和它们的电动机起动位置。
II.向应急消防泵供电至少18小时
III. 一定条件下向舵机供电
a. 舵杆直径超过230毫米
b. 舵机应具备45秒内恢复供电的能力,该电源应为应急电源或位于舵机室内的独立动力源
c.满足上面两项的情况下,持续供电能力要求:1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急供电应至少供电 30分钟,其他船舶至少10分钟。
IIII. 对航行灯和无线电设备供电18小时
a.《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信号灯。
b. SOLAS 1988修正案第II-1章43条新增向无线电设备供电18小时:VHF、HF、M/HF、C站供电的要求,该条款对1995年2月1日后建造的船舶生效。
V.对通信、航行设备、报警装置供电18小时,也可以用电池组代替,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小应急电源。包括以下四种
a.紧急情况下所有船内通信设备。
b.SOLAS第五章第12条要求配备的航行设备,主管机关可免除5000总吨以下船舶。
c.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
d.白昼信号灯,号笛,手动火灾警报和紧急时所有船内信号。
如果应急电源是蓄电池组,应急供电的范围包括:应急照明,航行灯和通信通用报警。具体范围和强度PSCReady做了细分,方便大家对照学习。
I. 应急照明(这一项要求与应急发电机供电相同)
3小时供电:甲板上和舷外的每一登艇站处的应急照明。
18小时应急照明:
a) 所有服务和居住舱室的走廊、梯道和出入口、人员升降车和人员升降围阱;
b) 机器处所和主发电站,包括它们的控制站;
c) 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和每一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处;
d) 储藏消防员装备的所有处所;
e) 操舵装置处;
f) 消防泵、喷水系统消防泵(如设有)和应急舱底泵(如设有)和它们的电动机起动位置。
II. 航行灯: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信号灯供电18小时
III. 对通信、报警装置供电18小时
a) 紧急情况下所有船内通信设备
b) 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
c) 白昼信号灯,号笛,手动火灾警报和紧急时所有船内信号。
临时应急电源,一般船舶不设置临时应急电源,只有当应急发电机不能自动启动,或者45秒内不能向应急设备供电,才需要设置临时应急电源。至于有的朋友讲,临时应急电源的供电能力是0.5小时,公约条款是81修II-1第43.4条,感谢朋友在留言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