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证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合法性?
什么样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才算是合法的呢?这绝对算得上是招投标领域的一个大命题。对这个命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给出了总的纲领。细细梳理一下,一个合法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需要满足二方面的要求:
一是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表现为禁止性和义务性强制规定,也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使用了“应当”、“不得”、“必须”等字样的条款。如《招标投标法》第23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二是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不得违反“三公”和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违反“三公”原则是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针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设立有差别的资格条件,提供给不同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指定某一特定的专利产品或者供应者,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标准和方法过于原则,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使得潜在投标人无法准确把握招标人意图等等。所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故意隐瞒真实信息,典型表现是隐瞒工程场地条件等可能影响投标价格和建设工期的信息,恶意压低工程造价逼迫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从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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