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涉案信息|律师执业风险预警
律师执业风险预警之
泄漏涉案信息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信息,其中有很多信息是不能对外泄漏的,一旦泄漏要承担各种责任,具体需要保密的信息有以下几类:
一、国家秘密信息
此类信息具体包括不同等级和类型的涉密信息,绝密、机密、秘密等,这些信息有些是案件内容涉密,有些是案件本身涉密,无论是何种情况,做为律师都有保密义务,一旦因为律师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泄密,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很多刚刚执业的律师和实习人员,在执业初期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比如刑事案件卷宗中的涉密内容是否允许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翻阅、复制、拍照等常见的问题,也有些特殊案件中涉及到国家安全的信息等,对于特殊案件,相信大多数律师可以做到足够重视,往往容易发生泄密的都是一些看似普通的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无法引起重视,比如未加盖涉密字样的卷宗材料,证人证言、询问(讯问)笔录、检验报告等。标注了秘密字样的信息就无需多言,没有标注的往往会导致律师的疏忽大意。
目前大多数刑事案件卷宗都采取了保密措施,一旦泄漏,很快就可以查清泄密原因和人员。
总之还是要谨慎,标注了的一定是秘密,不标注的不一定不是秘密;严格保密不泄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总没有错。
二、商业秘密信息
例如:客户资料、技术秘密、配方配料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此类信息主要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有关,一旦泄漏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个人隐私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联系信息、私密照片、财务信息、个人经历信息等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接触到的个人隐私信息,这些信息如有泄漏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四、当事人不愿意泄漏的信息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这里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委托人还包括其他人,保密信息的范围更加宽泛,只要当事人不愿意泄漏就应对予以保密。所以这里对于律师的保密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是一个概括性的表述,原则上只要是涉案信息就应当谨慎应对,因为有些看似无关重要的信息对特定人来说可能就非常重要,有时律师本身无法判断那些需要保密或不需要保密,也无法推测那些是当事人不愿意泄漏的信息,最谨慎和保守的做法就是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应保尽保,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预防建议:
1、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
涉案卷宗使用完毕后应当妥善保存,能上锁的尽量上锁,禁止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接触卷宗。电子卷宗注意阅读设备保密,尽量不要通过公共网络传输电子卷宗,禁止使用社交软件传输、阅读;禁止网络存储;尽量使用加密移动存储设备存储涉密案件信息,避免无意中泄漏,因为再谨慎的操作也无法避免一些未知因素的干扰,这也就是为什么公检法机关有内外网的区分,谨慎使用优盘,定期查杀病毒等。
2、管好自己的嘴
不与无关人员谈及案情,包括自己的同事家人和朋友,或者有些看似无关的人员,例如:咨询客户、出租车司机、餐厅服务员等;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哪怕是有些执法机关的人员正式或非正式的提出要求,希望获取相关案件信息,在此种情况下做为律师也不能泄漏,因为除了《律师法》规定的例外情形之外都不得泄漏;一旦成为律师,就拥有了一定的豁免权,对于涉案信息具有保密义务;如果出现律师法规定的情形,也要认真核实并向律所或律协进行报备,严格依法进行,如遇情况紧急,事后也要及时报备,做好自我保护。
3、做好自我保护
经过允许的对外信息提供,要做好证据保存,比如当事人的书面授权、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等。
4、注意公共场所保密
除了交谈对象,也要谨慎注意自己的交谈场所,因为目前很多公共场所和出租车等场景都装有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智能手机的普及也导致电话网络通讯被窃听或录音及截取信息的可能性更高,所以在正常案件交流时,应当选择合适沟通场所,避免信息被各种设备记录从而导致泄密发生的可能。
保密,是律师执业的基本职业操守之一,同时也是法律规范对于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故意或过失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影响律师的商誉,严格保密有百利而无一害,反之则百害而无一利。以上仅为个人经验和理解,不妥之处欢迎交流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