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玲|单位拒不办理退休手续怎么办?

单位拒不办理退休手续怎么办?

作者:张艳玲 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案例:王女士在XX公司工作,于2020年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月劳动合同到期,王女士按照公司规定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直至2020年6月底,公司仍未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王女士的退休手续。王女士联系公司人事部门,人事负责人回应称,单位从未为任何员工办理过退休手续,这是公司惯例,也不会为王女士破例,王女士可自行前往社保部门申报。王女士咨询社保部门后得知,若王女士自行申报,需提供用人单位填写并盖章的《转入退休状态登记表》等相关资料。王女士随后联系XX公司,但XX公司断然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无奈之下,王女士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诉请XX公司为其解决退休问题。劳动仲裁部门以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王女士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现实中存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企业却拒绝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形。劳动者向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请求判令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时,往往会出现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以诉求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情况。劳动者在此种情形之下只好奔波于劳动仲裁机构、法院及行政机关之间,维权无门。

认定此种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分歧,在于劳动者的诉求。如果劳动者诉求为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则该诉求不属于司法权干预的范围,会面临不予受理或被驳回起诉的风险。劳动者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因拒绝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养老金损失。

《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但是,法院受理后是否应当支持劳动者的该诉求呢?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支持该诉求须满足以下三个前提: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2、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3、当地社保机构无法补办。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属于已经依法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的情形,则劳动者关于养老金损失的诉求不应予以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手续办理范围不仅仅包括缴纳保险费用,还应当包括申报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因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且无劳动者拒绝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形,致使劳动者无法领取养老金,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或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因政策需要等原因,用人单位应配合社保部门的申报流程而不予配合,由此对劳动者造成的养老金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笔者认为,养老保险的投保人为养老保险的申报、登记和缴费人。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我国养老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和国家。那么,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均有养老保险申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应承担未及时履行该申报义务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王女士的社保由XX公司缴纳,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负有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义务。且王女士自行办理过程中,社保部门要求王女士出具单位填写并盖章的《转入退休状态登记表》等相关资料,也表明了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依然负有养老保险的申报或辅助义务。因XX公司拒不配合办理申报,导致王女士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XX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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