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汽车技术法规及其体系分类

针对美国汽车技术法规本身的体系特点,可将美国联邦汽车技术法规分为如下8个版块:

·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

·与FMVSS配套的管理性汽车技术法规

·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FMVSS的具体实施与汽车产品安全召回法规

·美国汽车环保技术法规

·美国汽车排放控制方面的管理性法规

·美国汽车噪声技术法规

·美国汽车节能技术法规

·美国汽车防盗技术法规

本文现对各个板块的美国联邦汽车技术法规进行介绍。

(1)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

1966年9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对乘用车(passenger cars)、多用途乘用车(multipurpose passenger vehicles)、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school buses)、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 简称FMVSS)。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根据目前《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最新修订本[1]的规定,对违反此法要求的制造商或个人,美国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最高可以处以1500万美元[2]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

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DOT)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它们都被收录在“联邦法规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简称CFR)第49篇(Title 49)第571部分(Part 571)

FMVSS法规目前共计64项,分为5大类:

FMVSS100系列----避免车辆交通事故,即汽车主动安全,目前共计28项;

FMVSS200系列----发生事故时减少驾驶员及乘员伤害,即汽车被动安全,目前共计27项;

FMVSS300系列----防止火灾,目前共计5项。

FMVSS400系列----目前共计3项。

FMVSS500系列----目前共计1项。

CFR第49篇第581部分:“保险杠标准”也常被作为与FMVSS相等同的基本技术法规。

近期,美国NHTSA对FMVSS进行的主要制修订工作包括:

·2010年6月14日,美国NHTSA发布最终法案,对FMVSS 305 “电动车辆—电解液溅出及电击保护”进行修订,目的主要是为了促进燃料电池车辆在美国的使用,修改该法规,使之与SAE J1766:“电动车辆和混合电动车辆蓄电池系统碰撞完整性试验”(2005年4月版)协调一致;

·为了降低在车辆侧面碰撞和倾翻事故中,乘员被弹出侧面车窗外而死伤的危险性,NHTSA正在制定一项全新的FMVSS法规,即:FMVSS226:“降低弹出危险性”,该法规将适用于车辆总重(GVWR)不大于10000磅的车辆前三排座椅旁边的侧面车窗。新法规将包括对降低车窗弹出危险性系统的性能指标要求和试验方法。新法规的具体实施采取分阶段实施方式,要求:

2014年9月1日----2015年9月1日,不少于20%的车辆满足新法规要求;

2015年9月1日----2016年9月1日,不少于40%的车辆满足新法规要求;

2016年9月1日----2017年9月1日,不少于70%的车辆满足新法规要求。

修订FMVSS 118:“动力操纵车窗、隔板和顶板系统”,要求具有一次按键就可使车窗完全自动关闭的车窗装备自动返回系统(ARS),即车窗在关闭过程中,如果探测到障碍物,能自动返回。这样能防止儿童或其它乘员被关闭的车窗夹住,导致事故;

·2010年8月18日,NHTSA发布通告,修订FMVSS208:“乘员碰撞保护”,要求长途大客车[3]上每个乘员座位上必须安装三点式安全带(即:lap/shoulder安全带),同时要求长途大客车和大型校车驾驶员座位上安装三点式安全带;

·2010年9月29日,NHTSA发布通告,修订FMVSS119:“车辆(不包括轿车)用的充气轮胎”,对车辆总重(GVWG)大于4536kg(10000磅)的MPV、载货车、大客车使用的新气压轮胎提出更为严格的耐久性试验要求,对几个重型载荷范围内的轮胎(载荷范围为F, G, H, J和 L的轮胎)增加新的高速试验,此外,要求在轮胎的侧壁上必须标示轮胎的最大速度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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